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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为防止恶意收购之底线。
——商号、钱庄入股,认额不认股。
一千两起,五千两止。
有查账权,无决策权。
不得干预工厂日常运营。
——股东按股分红,每年结算一次。
盈利则分,亏损则不分。
不分红之年,股东不得要求退股。
此为防止挤兑之必要条款。
——工厂每半年向股东公示账目一次,包括收支明细、库存盘点、订单情况。
任何股东可于公示期内查阅账目,有疑问可书面提出,工厂须在十五日内答复。
——股东可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权利,但须出具书面委托书。
每名股东最多可代理三人。
此为防止少数人集中代理、变相控制之条款。
——股东之间可自愿转让股份,但须经工厂登记备案。
未经登记之转让,工厂不予承认。
此为保证股权清晰之必要措施。
——工厂设股东大会,每年十月召开。
股东大会选举三人组成“股东监事委员会”
,负责监督账目、列席重要会议、向股东通报情况。
监事无决策权,有异议权。
——工厂重大事项,须经官、商、民三方协商。
官府有否决权,但行使否决权时,须出具书面理由,说明否决之依据与考量,存档备查。
否决涉及工厂重大发展方向、募资、分红、章程修改等事项的,须同时将否决文书副本报送广州府、布政使司备案;其中涉及工厂存续、朝廷资产处置等根本性事项的,须呈报朝廷,由朝廷最终裁断。
——商、民若认为官府否决不当,可联名提出异议,附书面理由,逐级申诉。
广州府无法裁断的,可呈请布政使司;布政使司仍无法裁断的,可直达京城,由朝廷定夺。
此条意在防官府擅权,亦在安商民之心。
——本章程试行三年。
三年后,根据实际情况修订。
试行期间,任何条款之修改,须经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朝廷备案。
章程定稿那天,周明远把它从头到尾看了一遍,合上,闭着眼想了很久。
然后他睁开眼说了一句话。
话不长,语气也平,可分量比他那张清瘦的脸要沉得多。
章程送到沈孟坤手里时,他在布政使司衙门里看了一个下午。
当他看到自己那份借款方案被完整地嵌进取舍之间,既没有被搁置,也没有被喧宾夺主时,悬着的心才落了下来。
他端起茶杯喝了一口,茶已经凉透了,他没有在意。
谭怀远那边,是周明远亲自送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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