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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原始的部落样式,现在已不存在了,其崩坏在极早时已开始,然而这并非由于农民的自立——他们没有这种能力——而是由于上面的干涉所致。
农民与政治的领袖或封建领主之间,早已形成一种隶属的关系。
如果他们只是平常的田宅主,无论在经济上还是军事上,都比国王或领主所有地的田宅主弱。
长期的和平,让贵族们的兴趣逐渐转移到经济方面。
因此一部分贵族管理庄园的活动破坏了一直以来的农业组织,这在南日耳曼尤其显著。
例如肯普滕(Kempten)的国立修道院,在16世纪时已着手所谓的“圈地”
,至18世纪时,还在继续进行。
于是,新开辟的耕地重新分配过,而农民只要有可能,便把其圈围的圃地置于新耕地的中央。
德国北部,在19世纪时,曾动用国家的权力,来废止旧时的耕地分配法。
在普鲁士,亦曾用残酷的强制手段来施行。
1821年的共同地分配条令在于用强迫的手段来达到变换耕作的目的,其施行乃出于反对混合地制、马尔克制及共同牧地等自由主义观念的影响。
于是共同地(即混合地)用强迫的方法取消,牧地则分给农民,因此,农民在高压之下,不得不进行个人的经营。
德国南部的人们在“耕地整理”
后便满足了。
各块耕地上,先铺设道路网,进而将耕地连接。
各块土地的交换,亦曾屡屡施行。
牧地仍留存,但因后来通行了马房饲养,故好多牧地改为了耕地。
这种新耕地,对于各个村落的人来说,可用于增加副收入,也可用于赡养老人。
这种情况在巴登尤为多见。
在这个地方,因为人口维持生计的目的,形成了特别稠密的部落,甚至还给移民以奖励,最后形成了一种情况,即在村落团体内有对土著的牧地享用者与新来的享用者之间加以区别的企图。
人们认为德国的农业制度中存有原始的民族都曾有过的农业共产主义之余光,并欲搜求实例,从而由日耳曼人的农业制度,追溯到历史上已经不明了的阶段。
在这类研究中,人们曾相信与日耳曼人的此种制度多少相类似的,有卡洛登()之战以前的苏格兰农业制度,并欲由之推论到苏格兰农业制度之前的阶段。
在苏格兰,耕地亦曾分为地带,以成为混合地制度;而其牧地亦是共有的,与日耳曼极其类似。
但此等地带,每一年或一定的时期内,须重新用抽签法分配,故形成微弱的村落共产制。
这与最古老且可直接观察的日耳曼耕地分配制度中的“中心亩”
全然不同。
与此制度并行,且与此相关联的,有高卢与苏格兰地区共同犁耕的习惯。
长久荒芜的土地,须用八头牛拉大犁来耕耘。
为了达此目的,牛之所有者与大犁之所有者(大都是工匠)就有合作的必要了,于是使犁者和使牛者可共同耕种。
至于谷物的分配,有在收获前讲定的,也有在共同收获后按成数来分配的。
除此之外,苏格兰的农业制度与日耳曼人的制度,还有以下的区别,即苏格兰的制度将耕作地的外圈,进一步分为两圈,内圈使用肥料,且用三圃式农法耕种。
至于外圈,则区分为五分至七分,其中有一部分犁耕,其他部分任其生草,作为牧地之用。
被看作“野草农法”
的此种农业制度之特质,可说明苏格兰农民何以在上述的内圈中,与日耳曼的农民同样经营个人经济,而在另一方面,则常常形成犁耕合作。
苏格兰的农业制度,是近代且很高级的耕作制度,我们若想知道更原始的凯尔特人的农业制度,要把视线转向爱尔兰。
在那里,农业最初完全限于畜牧方面,因为那里的气候,一年之中家畜都可以在户外生存。
草地是家族共同体所私有,其酋长常常饲养三百头以上的家畜。
到了600年,爱尔兰的农耕有了明显的衰落,经济制度亦发生变化,但其土地依然不会长久地给予个人,最多能传承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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