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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近合大多数才能调动大多数(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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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近合大多数才能调动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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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国事天下事,归根到底都是人的事,少数终归是压不倒多数的。

因此做事需要从多数的立场去考虑,否则,布置稳局就无从谈起。

康熙做事,总是着眼于多数,废除律令和尊儒两件事就是最好的例证。

康熙即位初年,由于大规模的群众性抗清运动被平息,以四大臣为代表的满族贵族,继续推行“圈地”

、“逃人”

和“投充”

等明显含有歧视汉族内容的政策法令,从而使趋向缓和的满汉矛盾再度激化。

而康熙鉴于满族统一辽东和漠南蒙古的经验教训,深知单凭武力是不能将统一局面长久维持的,必须争取其民心,而且深信四书五经等儒家经典及精通这些儒家经典的汉族士大夫是有裨治道的,因而在亲政后对汉族士大夫积极采取笼络手段,并逐步修正“圈地”

等落后政策。

《逃人法》是满洲贵族为维持其残余的奴隶制统治而设立的缉捕逃亡奴仆的法令,为清初所推行,特别是顺治年间的《逃人法》,具有明显的民族压迫特征。

如规定逃人逃跑二三次始行处死,遇赦得免,而土著窝主一经发现即被正法,妻子、家产籍没给主,遇赦不赦,邻右、十家长也要连带受重罚,唯旗人窝主仅鞭一百,罚银五两。

这便使得汉人,无论地主还是普通百姓,都深受其害,大为不满,造成严重的满汉民族矛盾。

康熙四年(1665年)正月,为了使《逃人法》既注重保护满洲贵族的既得权益,又能适当照顾汉族地主的正当要求,体现严惩讹诈、轻处窝主的精神,开始修订该法。

修订后的《逃人法》规定:凡有奸棍借逃行诈行为者,审实后交刑部正法,结伙借逃报仇,诈害良民者,无论旗下或平民百姓,“俱照光棍例治罪”

;停止执行窝主处死、刺字及给旗人为奴之例,改为流徙尚阳堡;相关邻右、十家长及地方官“免其流徙”

康熙十一年(1672年)后更规定,有关逃人案件除宁古塔仍由该将军审理外,其余各省由当地督抚审理。

由于督抚等地方官大多由汉军旗人或汉人充当,他们比较注意稳定社会秩序,很少大肆株连或重处窝逃行为,因而受到广大汉族地主的欢迎和拥护。

到康熙初年,随着大规模圈地活动的停止,原有《逃人法》的修订,此弊才基本被制止。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之后,以孔子思想为代表的儒家学说便成为我国封建社会历代王朝所尊崇的正统思想。

清太宗皇太极、世祖福临均推行尊孔崇儒的政策,仍按明代嘉靖年间的封号尊称孔子为“至圣先师”

而孝庄皇太后等人则相反,认为“汉俗盛则胡运衰”

,因而“辄加禁抑”

,他们既不搞尊孔崇儒,更不设经筵日讲。

然而康熙帝从治理国家的实际需要出发,坚信儒家学说有裨治道,因而对学习汉族传统文化有着强烈的欲望和浓厚的兴趣,主动向太监张某、林某学习句读经书,了解明代的典章制度和宫廷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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