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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伦理学说不是把意志的规律归于物质利益和身体结构(经验派,幸福主义者),就是归于对自然规律或上帝律法的认识和遵循(理性派,禁欲主义者),最后总是一种外在于自由意志的他律。
即使如莱布尼茨那样,在单子论中接近了自律的伦理学,可是由于他没有把伦理观和自然观、“应然”
和“实然”
区分开来,却把自由意志当物理实体来看待,他仍然在其“前定和谐”
学说中跌回了他律的伦理学。
康德则首次提出了,自由意志的规律是绝对自律,是每个有理性者都要在内心自发地对自己提出的要求,这要求不是为任何物质欲望所激发,也不是外来法则的强制或权威的启示,而纯粹是因为他有理性,他是人,他具有“人格”
(Person)。
一切道德、义务和善不再是衡量自由意志是善还是恶的外在标准,恰好相反,自由意志本身成了衡量一切道德、义务和善是真还是假的内在绝对标准,因为所谓道德等等真正说来无非是自由意志自身的规律性,而与意志的任何对象无关。
可见,尽管康德本人认为自律在超验的目的国中不只体现为形式,也有其实质性的内容,但实际上他的自律的伦理学是极端形式主义的。
他认为,每个人心中的道德律,其绝对性并不表现在每个人在现实中都会这样去做(其实做不做无关紧要的),而在于任何一个有理性者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下,不管他愿不愿意,这道德律总是他内心一把自觉不自觉的尺子,它衡量着他的一切所作所为,并对他说:“你应该……”
或“你本应该……”
有人遮蔽它(所谓“昧着良心”
),有人逃避它,有人找借口搪塞它,但它永远固执地在人内心最深处颁布命令。
因为即使在一个人昧着良心干坏事、“一”
不做、“二”
不休的时候,他自己内心仍然清楚:本来并没有什么阻止他做出“另一”
种选择。
一切“我不能不如此”
的说法都只是借口,事情唯一地取决于人的内心动机,取决于人的自由意志是否坚持它本身的一贯性形式。
人性本善不在于人们可以做出许多善事(在这方面,康德更相信人性本恶),而只在于:人们在干任何一件恶事时从根本上说都是违背自由意志、违背本心的。
然而,我们还是可以问,这样一种道德学说不是太软弱、太窝囊了吗?这样一种既不表现出来、也不现实地发生作用的道德律,与其说代表了人类的尊严,还不如说是衬托了人类的耻辱。
可是,我们不是已经看到,凡是与自然规律混为一谈的自由意志都将成为不自由、成为他律?除了像康德那样将自由意志的超验规律与自然界的经验规律划分开来以外,我们难道还有其他办法摆脱困境吗?
这个问题我们过一会儿再回答。
无论如何,从人们的一切道德或不道德的行为中抽象出“自律”
这一形式原则,这是康德的大功劳。
虽然后世不少人责备他的形式主义的抽象性、空洞性,正如历来不少人责备道德本身的抽象性、空洞性一样(如我们常说:这不过是道德说教);但道德之为道德,最首要的当然首先在于人类行为的形式、模式,在于“怎样做”
而不在于“做什么”
,否则人类也就不需要道德,只要有实证科学和实践技术就行了。
在自律的伦理学方面,康德已经走到了西方精神的尽头,后来的伦理学说,除了对他所提供的形式在内容上进行充实、在细节上加以改进,或完全抛开自律的形式另搞一套而外,对这形式本身并没有根本性的超越;他所遇到的麻烦,即自然规律和道德律(意志自律)的二律背反,在今天已扩展为理性与非理性、科学技术与人性、科学哲学与人文哲学之间的巨大裂痕。
康德伦理学并不是绝对真理,在他以后,有许多伦理学家都超越了他,但都不是在“自律”
这个形式方面超越了他,更不是重又退回到“自然律”
那里去,而是在自律所已开拓出来的人类主体性世界中寻找精神的真正家园,进入到了一个更深、更带实质性的内容层次,即深入到了“自由感”
的层次。
道德本身(自律)的矛盾和问题,只有在美学中才能得到解决和回答。
中国人素重道德实践。
一方面,中国人的宗教观念淡薄,对鬼神和彼岸世界抱着将信将疑和置之不论的态度,而把主要注意力放在现世生活之中;另方面,中国人也早已摆脱了原始本能的盲目支配,长期以来的“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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