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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己”
)这两个词就有一种独特的用法,即用作一对反义词。
孔子曰:“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
董仲舒说:“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
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
[152]可见,“我”
不是“人”
,“人”
在此意味着除我之外的一切“他人”
。
这在西方语言中是没有的。
在西方人看来,我与人的关系就是很平常的人与人的关系,爱人即包括爱我(自爱),正我也体现为正人,人我本没有必要对立起来,我既不低于,也无必要在道德上凌驾于他人,因为人我关系首先并不是道德的事,而是世俗法律的事。
西方人的道德并不以我为中心,而是以超越于我和一切人之上的神为中心。
所以他们在谈道德时首先不谈人我关系,而是谈人神关系;即使谈及人我关系,也总是作为神所规定的“人人关系”
来谈。
这种人人关系要成为道德的、正义的,并不需要中国人爱讲的“严于责己、宽以待人”
之类没有普遍适用性的相对规范,只需在人与人之间达成“约定俗成”
的“契约”
(圣经的《旧约》和《新约》则是人与神之间的契约)就行了。
这种契约简单明了,有普遍适用的标准,它不逼迫每个“我”
拼命超越别人、凌驾于别人之上去做唯一的道德“圣人”
,也不给伪善者留下以“我”
之欲强以“立人”
的余地。
[153]
所以,西方原子论式的唯我主义看似注重“私德”
,其实倒更能维护“公德”
;中国人要求每个人成为大公无私的“圣人”
,推崇“修齐治平”
,结果反倒以修身的私德吞并和包容了“平天下”
的公德,整个社会的秩序都系于圣王或独夫的一念之间。
西方在利己主义泛滥最烈的罗马帝国时代形成了相当严密的公民私法(罗马法),中国人在数千年大一统帝国的延续中却并未因前赴后继的忧国忧民之士而建立起完善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体系。
即使在“天下平”
的时代,每个个人、因而全体国民也都处于没有法律保护、随时可能被侵害、被剥夺、被侮辱的状态。
阿Q的“唯我独尊”
正是建立在这种传统精神上的。
从表面看,阿Q精神、特别是“精神胜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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