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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博爱精神并没有爱情所体现的那股强烈的**和欲望色彩,它只是一种理念或信仰,一种应遵守的行为规则和应采取的内心态度。
“你们要爱你们的仇敌”
[130],这并非一种自发的情感,而是一种责任。
然而,作为一种“责任”
的爱终归是一种虚假的东西。
“对于诅咒你们的人,要为他祝福;对于辱骂你们的人,要为他祷告。
有人打你这边脸颊,你便使那边脸颊也由他打;有人夺你的外衣,你便不阻止他夺你的内衣。”
[131]人非木石,如何能做到这一点呢?必须要有一个第三者,一个真值得爱的人作为中介,来承担这一切罪过:我之所以能爱我的仇敌,只是因为我爱那个为此承担责任的人,这样,我的爱就仍然可以是真诚的。
而这个人就是耶稣基督。
在耶稣身上,抽象的爱被具体化了,而具体的爱被普遍化了。
耶稣作为一个最善良、最温驯、最圣洁的人之子,可以引起每个人最真切、最虔诚的爱;但这爱又的确是不带情欲的,具有最大普遍性的,它就是对至高无上的太一、上帝和神性的爱。
耶稣本人为这种爱做出了榜样,他在被钉上十字架时说:“父啊,赦免他们吧!
因为他们所做的,他们不晓得。”
于是,“爱”
作为基督徒的一种责任,就成了一场表演。
它具有某种程度上的自欺性(没有**,谈得上什么爱!
),但又的确是真诚的、不带世俗利害考虑的、具有牺牲精神的。
爱就是一种最高的信仰。
基督徒是充分意识到这种爱的表演性的,他们知道,由于人的有限性,要达到这种普遍的博爱是不能回避痛苦的,相反,在现实中爱的追寻完全是一个充满痛苦的受难的历程,只有当人的灵魂超升到那沐浴神恩的彼岸,人才有希望领受到永恒的爱的福祉,而唯有这种希望,才带给他们在人世所受的苦难以某种意义。
当然,一切责任如果不带有并且不意识到自己的表演性,就不是真正的责任。
如在柏拉图的《理想国》里,每个人就都应当为自己确定合乎其身份的角色,罗马斯多葛派则把角色的制定者和分配者归之于神意,认为人的任务就是把神给自己规定的角色演好,而不要抱怨和怀疑神的不公平。
但只有基督教才把承担上帝所规定和启示的角色当作发自每个人内心深处的精神需要,担当这种角色并不是将它作为一个手段去达到具体的目的(如柏拉图指望国家稳定,斯多葛派追求心灵的平静),而是为了它本身。
爱本身就是目的,它就是信仰。
爱本身是为了爱,它是得救的原因,也是得救的结果,还是得救本身。
这样,爱就不再只是一种责任,而且也被理解为一种权利,一种人人具有的普遍权利。
只不过这种权利的授权者仍然是上帝的神恩。
人必得因自己的爱心而感谢上帝、爱上帝,人不可以自傲。
近代以来,经过宗教改革,西方人将对上帝的爱或信仰完全变成了个人的私事,使之淡化了社会责任的含义。
人在现实世界对邻人所行的“事功”
被否定了,基督徒的信仰只是自己对自己的灵魂负责,正如两千年前苏格拉底也只对他自己负责一样。
与之并行的是,在世俗生活领域中,在自然法学派和社会契约论的影响下,近代西方人形成了一种新型的责任感,即个人对近代法制社会所具有的责任感。
在这方面,古代的苏格拉底事实上已经做出了榜样,他不仅把躬行正义当作他个人的私事,而且把服从法庭判决视为自己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只是他的行为在当时尚未成为法的原理,只被看作他的一种个性,一桩英雄行为。
近代西方人则开始自觉地把法律的惩罚当作罪犯个人自由意志的必然要求,并做出了法理学上的论证。
18世纪意大利法学家培卡利亚主张,对人处刑必须得到他本人同意。
黑格尔则进一步认为,事实上,犯人在犯法之前早已给予了对这类行为加以惩处的同意,所以他在犯罪的意志中逻辑上已经包含着对自己的侵害(通过惩处)加以扬弃的要求,因此,“认为刑罚既被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权利),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如果单单把犯人看作应使变成无害的有害动物,或者以儆戒或矫正为刑罚的目的,他就更得不到这种尊重。”
[132]这就意味着承认,犯人在犯罪前也是守法的公民,这个法是他和其他公民凭自己的自由意志共同制定的;作为有理性的存在,亦即逻辑上不自相矛盾的存在,犯人在犯罪前后应具有同一的人格,他触犯的是他自己制定的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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