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热天中文网】地址:https://www.rtzw.net
因此,认为他是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在对自己的罪行加以惩罚,这是以承认犯人具有完整的、前后一贯的人格为前提的,是对犯人人格的最基本的尊重。
雨果在其名著《九三年》中,生动地描写了1793年法国大革命中人们对待国家法律的态度。
小说中的主人公郭文是共和国军队的司令官,他从前的老师朗德纳克侯爵则是旺岱地区反革命贵族叛乱的魁首。
一次,朗德纳克逃脱了革命军的追捕,但出于人道主义,他又返身回去救出三个陷在火中的小孩,并因此进了革命军的监狱,根据共和国的法律,必死无疑。
郭文私自到狱中探望这位从前的恩师、现在的死敌,出于情感的原因——既是个人情感,又是普遍人道主义的情感——他放走了朗德纳克,自己取代了后者的位置,在革命军事法庭的绞刑架下引颈就戮。
这是一出典型黑格尔意义上的悲剧——两种同样合理的道德力量的冲突,通过主人公的肉体生命的牺牲而达到和解,并升华为将两者统一于自身的、具有永恒意义的精神人格。
对于郭文来说,国家法律并不是外在他律的限制,而是他自己的理性的体现,他在这个法律面前没有丝毫恐惧感,而是以逻辑上毫不含糊的冷峻执行着它(即自己的理性)的要求。
只有另一种和理性同样神圣的人性力量——情感,可以与理性及体现理性的法律相对峙,但这并不能使理性的光辉变得晦暗不明,反而通过这种剧烈的冲突及其悲剧的结局而表现出理性的崇高伟力。
郭文以他的死,维护了法律的一贯性,同时也没有背叛他所珍视的情感,因而他自己的精神人格的完整性便获得了希腊雕刻艺术般的永恒体现。
在这种意义上,他的死的确是他不可剥夺的权利,任何别人想要免除它或是取代他,都会是对他个人人格的侮辱,就像对一尊洁白无瑕的大理石雕像的玷污一样。
中国古代也有类似的故事。
《三国演义》中,曹操在率兵行军时马踏麦田,违反了他自己颁布的不得践踏农田的军令,罪当斩首。
曹操欲拔剑自刎,左右止之,遂割发一束,令示于军士,以严军纪。
作为一代奸雄,曹操当然不会愚蠢到真的因此而自杀,只不过是做出要自杀的样子,等别人来“救”
,然后好借此取得某种宣传效果。
曹孟德的一束头发,抵得上千万的人头:这里面既没有理性,也没有真情,有的只是临时实用的考虑,一切都是策略和机谋。
自相矛盾在这里带来的不是悲壮崇高的结局,而是滑稽可笑的伎俩。
因此他假装要“自杀”
并不是要维护自己人格的前后一贯和完整,他甚至根本不具有一般“人格”
的观念。
其实,整个中国刑法思想都是建立在这种实用的策略意识之上的:法即“术”
,是治人之道,是惩罚和威胁的手段,如黑格尔说的“单单把犯人看作应使变成无害的有害动物”
,“以儆戒和矫正为刑罚的目的”
。
直到今天,我们电影和电视里出现的那些不徇私情或大义灭亲的检察官和法官形象,也从来没有一人把受罚视为罪犯的权利,而仅仅是为维护国法的尊严,对罪犯从肉体到精神都加以诛灭。
从逮捕、关押、审判到服刑期间,侮辱人格的姿态、行为和语言都常常被视为理所当然地加于罪犯身上。
至于罪犯本人,在最好的情况下也只不过是“低头认罪”
,犹如一头自知无法脱逃的动物。
如果我们把真正的责任视为一个义务和权利的统一体,那么似乎可以说,在中国传统中从来不存在严格意义的个人责任心和罪感,而只有对义务的片面的、奴隶式的服从,和对权力的不负责任的滥用(如果没有更高的权力限制他的话)。
在前一种情况下,人们奴颜婢膝,或忍辱负重,以天理灭人欲;在后一种情况下,人们颐指气使,炙手可热,假天理以遂人欲。
在这两种情况下,我们都不懂得尊重自己的人格,也不懂得尊重别人的人格。
我们没有意识到自己作为一个人所具有的尊严。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