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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户嫁娶,从其父母。
诸兄收弟妇者,杖一百七,妇九十七,离之。
虽出道,仍坐。
主婚笞五十七,行媒三十七。
诸居父母丧,奸收庶母者,各杖一百七,离之,有官者除名。
诸汉人、南人,父没子收其庶母,兄没弟收其嫂者,禁之。
诸姑表兄弟嫂叔不相收,收者以奸论。
诸奴收主妻者,以奸论;强收主女者,处死。
诸为子辄以亡父之妾与人,人辄受而私之,与者杖七十七,受者笞五十七。
诸受财强嫁所监临妻,以枉法论,杖七十七,除名,追财没官,妻还前夫。
诸良家女愿与人奴为婚者,即为奴婢。
娶良家女为妻,以为奴婢卖之者,即改正为良,卖主买主同罪,价没官。
诸以童养未成婚男妇转配其奴者,笞五十七,妇归宗,不追聘财。
诸逃奴有女,嫁为良人妻,已有男女,而本主觉察者,追其聘财归本主,妇人不离。
诸弃妻,已归宗改嫁者,从其后夫。
诸弃妻改嫁,后夫亡,复纳以为妻者,离之。
诸夫妇不相睦,卖休买休者禁之,违者罪之,和离者不坐。
诸出妻妾,须约以书契,听其改嫁。
以手模为征者,禁之。
诸妇人背夫、弃舅姑出家为尼者,杖六十七,还其夫。
诸卖买良人为倡,卖主买主同罪,妇还为良,价钱半没官,半付告者。
或妇人自陈,或因事发觉,全没入之。
良家妇犯奸,为夫所弃,或倡优亲属,愿为倡者听。
诸倡女孕,勒令堕胎者,犯人坐罪,倡放为良。
诸勒妻妾为倡者,杖八十七。
以乞养良家女,为人歌舞,给宴乐,及勒为倡者,杖七十七,妇人并归宗。
勒奴婢为倡者,笞四十七,妇人放从良。
诸受财纵妻妾为倡者,本夫与奸妇奸夫各杖八十七,离之。
其妻妾随时自首者,不坐;若日月已久才自首者,勿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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