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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答案为“是”
,表明劳动者是一个“雇员”
;“不适用”
,表示该因素不适用特定法律。
a.美国国税局将工作的作用看作一个控制指示器——如果该工作是雇主的“关键”
业务,雇主可能会有权去引导或控制该工作的开展。
b.美国国税局还特别关注劳动者是否有高水平的未报销费用。
c.美国国税局一般不使用“商业判断”
这个词,但如果劳动者的服务是直接面向市场的就问这个问题。
d.美国最高法院对全美互助保险公司上诉达顿商学院案503U.S.318(1992)进行了多因素测试。
这个重要区别有很多原因,其中最明显的原因是对未来诉讼的恐惧可能会阻止劳动者从平台的收益中获利。
因为美国国税局判断一个劳动者是否是雇员的一个标准是看他是否获利,而平台将独立承包人性质的劳动者获得的福利看作类似一个保留策略,或吸引新劳动者的一种方式,从而回避这类问题,避免潜在的诉讼。
2015年10月,国会分享经济专题会议就这个问题反复进行了讨论(我在第6章中提到了)。
某些希望通过向劳动者提供反馈来帮助他们把工作做得更好,或者提供帮助使他们能提供多元化服务体系的平台,担心这些行为这可能被视为雇员式的“训练”
。
某些向劳动者提出如何更有效地挖掘高需求领域的平台,则担心这可能被视为雇员式的“管理”
。
正如我在第7章提到的,似乎大多数Uber司机不想放弃独立承包者的灵活性。
在你吃惊于我建立在由硅谷专家进行了快速调查基础上的结论前,让我向你展示一份74页的关于美国劳动力队伍的报告的分析结论,该报告由美国政府问责办公室(GoverAtabilityOffice,GAO)[80]完成,它是一个独立的无党派的、为国会工作的机构(见表8.2)。
这些研究结果显示,早在2005年,很明显绝大多数个体经营者和独立承包者不希望雇用模式发生变化(这些都是这个机构最近提供的数据)。
当然,也许其中很多人并不会介意作为雇员享受的福利待遇,但是我们却不得不要求他们思考福利和独立之间的平衡。
为什么如果要追求这种保护就必须浮士德式地做出交换去接受全职工作呢?
表8.22005年想要改变就业形式的劳动者的估计百分比(单位:%)
第四,最近许多新闻报道强调的在分享经济中,当前和未来的就业差距可能与平台本身关系不大,而与在点对点平台兴起之前劳动法的普及等条件有关。
当然,Airbnb的许多房主有额外的空间和时间,只是想增加他们的退休收入;而许多Etsy卖家除了作为爱好者追求一份副业的同时,还要抚养一个家庭。
正如在Recode网站的利兹·加尼斯(LizGannes)2014年引人注目的“即刻的满足”
(InstantGratifi)系列文章中,提到了分享经济中的独立经营:“一般来说,这些人并不是一个传统的稳定劳动力,而是一个灵活的、可伸缩的网络劳动力——即‘零碎劳动力’,可以根据需要和适合程度随时启用和结束。”
然而,这种描述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分享经济提供者。
许多Uber和Lyft司机、Handy供应者,以及TaskRabbit任务人,在这些平台上的收入占了其生活收入的很大部分,而且在世界范围内这样的劳动力将在未来几年内不断增长。
虽然全职员工可以在《国家劳资关系法案》(NationalLaborRelationsALRA)的保护下作为整体进行讨价还价以及采取集体行动,但NLRA不能保护独立承包人,而当前的反垄断法可能会对他们这样的行为进行惩罚。
伊丽莎白·肯尼迪(ElizabethKennedy)在她2005年关于承包商联盟集体谈判行为的论文中,曾使用个体经营的医生的例子强调过这一点。
而且,正如纽约市劳工维权人士蒲艾真(Ai-JenPoo)在几十年里不断强调的,适用于家务劳动者的劳动法相比其他行业的劳动法有着不公正的偏见。
[81]
第五,目前的劳动法带来的约束使基于市场的解决方案很难轻易出现。
正如我已经指出的那样,在当前的法律结构下,我们看不到足够的空间使得在平台对劳动者的福利和其他保护措施下,灵活的按需劳动服务能自如地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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