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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的演变:信任、机构和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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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似乎某些形式的市场失灵是分享经济独有的,简单来看大部分都是点对点平台服务的特征,而且在工业时代都以政府监管的方式得到了部分解决。
例如,区域划分确保了酒店嘈杂的客人或工厂不会破坏住宅区的安静;出租车计价阻止出租车司机宰客。
但政府法律法规会不会可能并不是管理点对点平台最好的方法呢?相反,我们能否想象一种有效的监管体系能与P2P平台相融合而不是相对立?在这个问题上,重要的是要记住,不管产业法律法规在今天表现得如何根深蒂固,它都是不断进化的系统的一部分——该系统拥有一个折中的历史。
旨在解决市场失灵的法律法规往往寻求促进某种形式的信任。
通过利用数字基础设施来减少政府干预必要性的方式,一些旧的信用形式正在被复活,甚至有些方法要我们回到政府干预之前的状态。
现在,有必要回头看看几个历史上的关键例子了。
一个历史的例子:马格里比商人
我们从在11世纪的世界贸易中扮演主要角色的马格里比商人的故事开始。
正如阿夫纳·格雷夫(AvnerGreif)在他关于中世纪地中海贸易行为的有趣研究中写道,当时的贸易竞争优势取决于商人委托运输货物的额外能力。
如果你能只发货但不用自己运送,你的利润会更高。
然而,有一个主要障碍。
为了让这个模型能得以实现,你需要与海外代理商建立起关系——这个代理必须是你足够信任的人,能够在货物达到目的地时接收和分发货物,而不会在其中宰你一刀。
你要知道,在11世纪腐败的可能性是很高的。
如果你的货物在海上丢失或损坏,可能需要花几个月的时间才能知道发生了什么,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你可能永远不会知道你的货物到底去了哪里。
同时,金钱交易是面对面的——这样的形式也增加了遭到损失的可能,因为这样更容易让海外代理商接收货物、卖掉货物,然后只是声称货物从未到达,而将所有收益据为己有。
正如格雷夫指出:“在11世纪,法律体系还未能提供一个可以组织各个机构关系的框架。
法院通常无法验证代理商的声明和行为,或者继续追踪一个海外的代理商。”
在一个通信手段有限、法律体系薄弱,也没有正式的银行的时代,相隔很远的地方的人们之间怎样建立信任呢?这些早期的商人建立了怎样的信用规定来确保在不会滋生大量腐败的情况下扩大贸易呢?格雷夫认为,声誉和自利社群相结合构成了约束海外代理行为的信用规定。
信用系统的第一部分在于给予代理商高于其他任何地方的工资(例如,“溢价”
)。
这个溢价具有明显优点。
虽然代理商如果偷取发货商的货物可能在短期内赚到钱,但如果他们的不诚信行为导致未来赚钱机会的丧失,从长远来看就是亏的。
马格里比信任系统的第二个关键部分是商人和代理之间形成的联盟。
商人联盟内各成员达成一致,不使用被发现偷过其他联盟成员的代理商。
联盟的出现让奖励多了一些主动攻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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