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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有斩无绞。
又有凌迟处死,以处恶逆。
明清两代均沿之。
明代将刑法军政,并为一谈。
五刑之外,又有所谓充军。
分附近、沿海、边远、烟瘴、极边五等(清分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五等)。
有终身、永远两种。
永远者身死之后,又勾摄其子孙;子孙绝者及其亲属。
明制:“二死三流,同为一减。”
太祖为求人民通晓法律起见,采辑官民过犯条文,颁行天下,谓之《大诰》。
囚有《大诰》的,罪得减等。
后来不问有无,一概作为有而减等。
于是死刑减至流刑的,无不以《大诰》再减,流刑遂等于不用,而充军的却很多。
清朝并不藉谪发维持军籍,然仍沿其制,为近代立法史上的一个污点。
刑法的改良,起于清末的改订旧律。
其时改笞杖为罚金,以工作代徒流。
后来定《新刑律》,才分主刑为死刑(用绞,于狱中行之)、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五种。
从刑为没收、褫夺公权两种。
审判机关,自古即与行政不分。
此即《周官》地官所谓“地治者”
。
但属于秋官的官,如乡士(掌国中)、遂士(掌四郊)、县士(掌野)、方士(掌都家)等,亦皆以掌狱讼为职。
地官、秋官,本当有行政官与军法审判之别,读前文可明,但到后来,这两者的区别,就渐渐地泯灭了。
欧洲以司法独立为恤刑之法,中国则以(一)缩小下级官吏定罪的权限;(二)增加审级,为恤刑之法。
汉代太守便得专杀,然至近代,则府、厅、州、县,只能决徒以下的罪,流刑必须由按察司亲审,死刑要待御笔勾决了。
行政、司法机关既不分,则行政官吏等级的增加,即为司法上审级的增加。
而历代于固有的地方官吏以外,又多临时派官清理刑狱。
越诉虽有制限,上诉是习惯上得直达皇帝为止的,即所谓叩阍。
宋代初命转运使派官提点刑狱,后独立为一司,明朝继之,设按察司,与布政使并立,而监司之官,始有专司刑狱的。
然及清代,其上级的督抚,亦都可受理上诉。
自此以上,方为京控(刑部、都察院、提督,均可受理)。
临时派官复审,明代尤多。
其后朝审、秋审遂沿为定制。
清代秋审是由督抚会同两司举行的。
决定后由刑部汇奏,再命三法司(见下)复审,然后御笔勾决,死刑乃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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