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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现在科技手段的发展,网络媒体的强大使全员监管成为可能,而且也成为一种更为便捷和经济的监管方式。
由于高等教育评估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所以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管能力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实践已经证明,群众监管的力量是非常强大的。
群众通过网络报道的某些不法行为,都很快地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而且绝大部分都被证实并被查处,这足以说明群众监督的力量。
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管将帮助我们克服政府监管的缺陷,使监管工作更有力。
二、严格对高等教育评估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
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
。
英国历史学家艾克顿也认为:“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
所以,必须要对违规的人给予严惩。
如果不能对违规违法现象给予有力的惩处,法律法规也就失去其特有的威严。
上文我们已经谈到要对高等教育评估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规定,也强调对其违法、违规的惩处措施给予明确规定。
但是规定是一回事,执行又是另一回事。
要想使评估主体对其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负责,就要求各方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高等教育评估健康发展。
第一,要做到有法必依。
我国在建设法治治国道路上的时间并不长,况且从人治传统向法治传统转变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现在我国存在很多有法不依的现象。
在高等教育评估中这种现象也普遍存在。
如教育部曾两次强调评估工作纪律,但是不依照执行的也不少。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其不依照执行也得不到任何的惩处,这就使其更加肆无忌惮,从而导致法律法规失去其应有的威严。
因此,我们必须要强调有法必依。
各评估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既要充分享有自己的权利,也要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要做到执法必严。
作为执法者,在其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违法者一定要严加惩处,以儆效尤。
在高等教育评估中也要如此。
对那些置评估纪律于不顾的人一定要从严惩处,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还要避免以人治代替法治,避免来自各级政府的相互干扰。
对于这样的情况也要加以惩处,使其不敢妄为。
执法不严就相当于拿法律当儿戏,对违法者难以产生威慑作用,反而会更加刺激其侥幸心理的膨胀,更不利于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要做到违法必究。
在高等教育评估中要对违法行为做到违法必究,不管其行为主体是政府,还是高校和社会中介评估机构,都要一视同仁,都要严格查处。
要保证高等教育评估的规范性、严肃性。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直是我们建设法制化国家而喊的口号。
经过这二十几年的法制建设,我们逐渐认识到它们的重要性。
我们不能仅停留在口号上,而是需要把它们具体落到实处。
现有高等教育评估的法律、法规不能起到很好震慑作用就是我们没有把口号落到实处,影响到高等教育评估的健康发展。
我们更需要总结经验教训,使高等教育评估的法律、法规真正发挥它的作用。
[1][美]理查德·C.博克斯.公民治理:引领21世纪的美国社区[M].孙柏瑛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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