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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对高等教育评估的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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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应该是一种责任、权利统一的行为。
无论是政府一元管理还是治理中的多主体共同治理都需要遵循权利和责任对等的原则。
在传统公共行政模式下,由于政治行政二分,执行者不需要对结果负责,因为决策者是政治家。
当然,这种对结果的不负责任不仅体现在理论解释上,还体现在具体执行中。
没有人过多地关注执行过程是否合理,执行中是否存在偏差。
我们也缺乏强大的监管和惩处体制,造成事后不了了之,无人问责。
再加上官僚制内部森严的保护壁垒,普通民众是很难让其对结果负责的,也很难追求其行为责任。
高等教育评估在我国开展20多年来,我们并没有对评估组织开展非常有效的问责和绩效管理。
这使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组织没有太多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
所以他们的评估行为也并不十分规范,评估结果也并不能保证其必要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这对被评估者是不公平的,会给他们带来严重的伤害。
同样,这对于广大消费者也是不负责任的,会给消费者形成误导。
因此,强调评估主体对自己的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负责是非常必要的。
传统公共行政强调过程,而治理更强调结果的实现和对结果的负责。
如果一项评估不强调结果的实现,其往往就会失去方向,使评估沦为投机者获利的手段,不但起不到好的作用,反而会助纣为虐。
如果一项评估不强调对结果的负责,那么评估工作肯定做不好,因为谁都不用负责,当然也没有必要一定要把它做好。
治理强调多元共同管理,因此,各利益相关体“他们既需要保持控制,又需要对结果负责”
。
[1]要使评估主体对结果负责就必须对其权利、义务进行规范,必须对其能做的,应该做的,不能做的事情进行条文性的澄清,以保证有章可循。
不仅要有章可循,更为重要的是加强监管,使其能够严格按章办事,同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加强对高等教育评估的监管
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存在缺乏监管的现象。
上文我们已经强调了相关评估法律规章的制定,要明确权利与责任,并明确惩处的措施。
但是有了法律规章制度,没有人监管或者是监管制度不到位,其用处和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信息不对称是一种社会无法完全避免的现实,委托代理问题也广泛存在,这就需要通过监管来达到目的。
因此,高等教育评估改革要重视监管制度的建设,应该从政府独管走向全员监管。
第一,政府监管依然重要。
政府有专门的监管部门来负责监管工作,这是应该的,也是必要的。
毕竟这些部门是专职的,由专职的工作人员来负责处理相关事宜,他们更能集中精力,更能找准监管的重点,而且也更能及时有效地给予处理。
但是政府监管毕竟受人力、物力和财力等问题限制,使其监管的范围非常有限。
社会中还存在很大一部分范围是政府难以监管到位的。
这是政府监管不可避免的先天缺陷。
因此,我们不能只依靠政府监管,还应该寻找别的监管渠道。
第二,全员监管更加有力。
群众的力量是不可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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