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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多元利益凸显的社会现实,政府不应该再像以前一样总是希望紧握着手中的权力,完全掌控高等教育评估。
而是站在一个服务者的立场上促进高等教育评估的多元发展,分享手中的评估权力。
政府应该把评估权力分享给高校自身和社会中介评估组织,让它们也充分发挥自己在评估中的作用。
高校有了足够的评估权力就可以自主地按照学校自身的特色来建设学校内部评估体系,满足教师、学生和学校行政人员各自在评估中的利益,保障高等教育质量。
社会中介评估组织有了足够的评估权力就可以开展各种各样的社会评估,可以根据不同的目的、不同的评估对象而设计有个性的评估方案,开展更为直接和高效的评估,以满足多元的评估需求。
权力的分散并不意味着评估功能的松散,恰恰相反,更容易促进评估的繁荣和多元利益的满足。
二、高等教育评估的服务功能
高等教育评估治理理念对服务的强调,不仅是对政府服务特性的强调,也是对高等教育评估自身服务功能的强调。
高等教育评估本身就是一种手段,体现出一定的服务功能。
针对不同的对象,其服务的内容和发挥的功能也是不完全一样的。
首先,发挥好服务于政府的决策、咨询功能。
高等教育的公共部分是政府出资办的,政府有权利对其进行宏观管理,高等教育评估可以为政府的这种宏观管理提供针对性的服务。
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高等教育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国家之间的竞争,政府对高等教育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强。
我国“三步走”
发展战略中“第一资源”
战略,其目标是“人力资源和教育事业必须适度超前发展,建立总量供给更加充足、结构更加合理、服务功能更加健全,以提高国民学习能力和劳动者的就业能力为核心的全民终身教育体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2]帮助政府实现这样的战略目标,自然少不了高等教育评估的作用。
因此,高等教育评估服务于政府决策和咨询的功能也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政府根据高等教育评估的结果,掌握高等教育发展的信息和状况,为制定高等教育新的发展计划,甚至是国家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并将帮助政府做出准确的判断,制定科学的决策。
其次,服务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高等教育作为准公共产品,其中的大部分投资都是政府通过收取纳税人的钱所获得的财政收入,归根到底,大众才具有管理高校的权利,政府只不过是一个代替公民行使管理权的代理机构而已。
而且,现在更为重要的变化是学生缴费上学,在某种程度上,高校已经成为提供教育服务的组织,公众则是购买教育服务的消费者。
因此,公众有权利获知高等学校发展的状况,并根据相关信息做出自己的选择。
高等教育评估应该提供这种服务,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公众有权利通过高等教育评估来获取学校各方面的信息,并为其进一步的判断和选择提供依据和参考。
最后,服务于高校的自我提高和完善。
任何高校都有义务不断提高自身的办学水平,而且随着高校之间竞争的加剧,高校这种自我提高的意识和需求也在逐渐增强。
高等教育评估应该是高校自我诊断的手段,应该为高校自我总结、凝练和进步提供依据和参考,服务于高校自身。
多种服务功能的实现就需要政府放权,放权给高等教育评估中介组织和高校。
让政府、评估中介组织和高校共同参与高等教育评估,发挥各自优势,为高等教育评估不断成熟和完善做出贡献。
总之,新的社会发展要求高等教育评估必须在理念上进行超越,从管制走向民主与服务。
高等教育评估只有不断民主化和突出服务功能,才能满足当下社会的多元诉求,才能使高等教育评估更加健康、快速地发展,为高等教育和整个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1]俞可平.中国治理变迁30年[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7.
[2]中国教育与人力资源课题组.从人口大国迈向人力资源强国[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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