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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高等教育评估的服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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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理念不仅强调民主,同时也强调服务。
高等教育评估的管理改革也要突出评估的服务性。
“政府管理的直接目的是规范社会的政治生活,维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
它既是对公民政治行为的一种约束,又是对公民权益的一种保障。
因此,政府管理既是一种管制,又是一种服务。”
[1]在当下高等教育评估领域多元利益共存的情况下,更需要强调服务性。
通过这种服务意识和服务性的管理,满足多元需求。
一、政府的服务性
高等教育评估20多年的发展,受传统公共行政管制理念的影响,高等教育评估政府的行政管理特色浓重,服务特性欠缺。
管与被管被人为划分为不可调和的两极,二者不能形成共同的目标追求,导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致使政策执行不力,效果总是不尽如人意。
针对以往的经验教训,在高等教育评估改革的过程中,政府要明确自身的服务特性,这不仅和中央政府宏观管理体制改革相一致,也是高等教育评估发展的必然趋势。
政府行为的宗旨就是服务于公众,服务于高校,服务于社会。
在高等教育评估领域,一切体现这种服务理念的行为,政府都应该努力实现,一切违背这一理念的行为,政府都要尽可能避免。
这也符合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宏观背景。
(一)政府应从评估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出发来考虑评估问题
高等教育评估既是政府宏观管理高校的手段,也是政府满足公共利益的手段。
高等教育评估涉及广大公民的公共利益。
政府希望通过高等教育评估来实现对高等教育质量的保障和教育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学生希望高等教育评估能够迫使学校提高教学水平,使自己能够接受优质的高等教育;学校希望通过高等教育评估发现自身的不足,在其指导和帮助下不断提高自身的教学质量;家长希望通过高等教育评估获得更多高等学校的现实信息,为自己的孩子选择大学提供指导;社会用人单位则希望通过高等教育评估使学校培养出更多适合社会企业发展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
当然,不同层次、不同目的的高等教育评估还能满足这些评估利益相关者其他不同层次的利益诉求。
这些群体的利益诉求并不是无理取闹,而是对高等教育评估合情合理的诉求。
高等教育评估应该满足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多元利益。
在传统公共行政模式的控制下,显然高等教育评估是很难满足这些群体的多元利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政府开展的评估范围和种类毕竟非常有限,其所能覆盖的范围和达到的目的也是非常有限的。
而社会中介评估和学校内部自我评估又由于这种管制障碍而不能完全发挥自身的作用。
因此,利益群体的很多评估诉求得不到满足。
其次,传统公共行政模式下的高等教育评估管制色彩强烈,政府更多的是着眼于自身而不是其他利益群体。
现在,社会的发展使群体利益得到凸显,政府必须适时做出改变。
面对多元利益诉求时,政府应该减少管制色彩,而增加服务色彩。
政府要想人民所想,站在评估利益相关者的立场和角度来推动高等教育评估的改革,为能够满足多元利益的评估提供帮助。
(二)政府应分享评估权力
权力是推动事物发展的重要因素,控制了权力也就控制了事物发展的命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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