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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标权是商标使用人向商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过核准注册才取得的权利没有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不享有这种权利。
(5)商标权是在同种商品和同一类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权利。
只有在被商标管理机关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上使用注册商标才享有专用权,在其他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不享有这种权利。
一般财产所有权不受商品种类的限制,只要是合法取得的,在任何商品上均可获得所有权。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
商标权的内容,是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商标权中包含的具体权能。
它主要包括: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禁止权和诉讼权。
1.商标的使用权
商标的使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只能在核准的商品或者《商标分类表》规定的商品类别范围内使用的权利。
2.商标的许可使用权
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可以许可他人有偿或者无偿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3.商标的转让权
商标的转让权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可以有偿或者无偿将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商标依法转让他人以后,原所有人便丧失商标权,由注册商标受让人所有。
4.商标的禁止权
商标的禁止权是指商标专用权人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在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再申请注册或者使用相同商标、类似商标的权利。
如果故意使用就构成商标侵权,商标专用权人有权予以制止,也可以要求商标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追究法律责任。
5.商标的诉讼权
商标的诉讼权是指当商标专用权受到非法侵害时,专用权人依法享有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保护的权利。
商标注册的原则
商标注册是指经营者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依法向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准注册的法律程序。
商标注册制度是商标法的主要内容,凡有商标制度的国家,都有商标注册制度,不过注册的效力有所不同。
我国商标法采取商标权注册取得原则和自愿注册原则。
1.注册取得原则
注册取得原则是指只有依法注册的商标,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未注册商标可以使用,但没有专用权,不能有效排除他人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的使用。
新修改的商标法虽然对通过使用产生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但这种保护更多地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意义上的保护,而不是承认使用可以产生商标专用权。
2.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经营者是否进行商标注册由自己决定,经营者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注册商标,也可以选择不注册,甚至可以不使用商标。
除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国家规定某些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制度被称为强制注册制度)的商品外,经营者对是否注册商标有自主决定权。
目前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有两类:一是人用药品,包括中成药(含药酒)、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但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
由于考虑到进口药品的审批手续和检验制度十分严格,而商标注册程序复杂,需要较长时间等因素,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实际管理工作中不要求进口药品必须使用在我国注册的商标,但进口药品在分装出售时,必须在其说明书或包装上注明外国商标或分装企业的商标。
另一类是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注册商标必须具备的条件
《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按此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显著特征。
包括:固有的显著特征以及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特征。
2.不侵犯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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