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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示商标即由间接暗示商品或服务特点的非叙述性标志构成的商标。
叙述商标即由直接叙述商品的名称、产地、原料、质量、重量、数量、功能或服务的名称、质量等特点的叙述性标志构成的商标。
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对商标法的理解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上商标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系统、全面地调整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和转让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典式法律,不再包括其他法律规范。
广义上的商标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在商标的使用、注册申请、审批和转让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我国,广义上的商标法主要由以下3个部分组成:
(1)商标法典。
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系统、全面地规定商标申请、审批、使用、保护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具体指1982年8月23日制定,1983年3月1日起实行,又于1993年2月22日第一次修改的以及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商标行政法规。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商标法典制定的有关商标申请、审批、使用、保护、转让等专门性具体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是指2002年8月3日国务院第358号令公布、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3)其他法律中有关商标问题的规定。
例如:我国刑法中有关商标侵权犯罪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标侵权竞争的禁止性规定。
1.商标法的调整对象
商标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调整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商标管理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者之间在商标的申请、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有权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2)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者相互之间,因商标异议、注册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等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国家商标管理机关与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商标的核准、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2.商标法的作用
(1)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法的核心,只有使商标专用权得到充分保护,制裁商标侵权行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才能调动企业创名牌和保名牌的积极性,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以完善和发展。
(2)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通过对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的管理,监督生产者、经营者不断提高和保证产品质量,制止和制裁假冒商标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确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3)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市场经济要得到顺利发展,需要良好的经济秩序。
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通过保护商标专用权,而防止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合法竞争,达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
商标权的特征
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使用人依法将其使用的商标向商标管理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核准注册后,对自己的注册商标享有的独占权。
与其他财产权利相比,商标权具有下列特征:
(1)专有性。
注册商标所有人对自己的商标享有专用权,如果没有法律的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占有使用,否则就构成商标侵权。
(2)时间性。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权的保护是有时间限制的,商标权在法定的有效时间内有效,超过法定时间的商标权,任何人均可使用。
(3)地域性。
商标权只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有效,一国法律确认的商标权,原则上只在该国领域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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