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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由第三者居间调和,通过疏导、说服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解决纠纷的办法。
解决劳动争议中的调解,主要由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
调解达成协议后,争议双方应自觉履行,但没有强制执行力。
3.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在我国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的。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调解与仲裁都是我国劳动争议的法定解决方式,一般来说,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往往首先会在用人单位内部力争解决纠纷,在内部无法解决时,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但这并不说明,当事人申请仲裁之前一定要先进行调解。
我国《劳动法》第79条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都明文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之后,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解决劳动争议,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以仲裁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即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作为当事人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在调解和仲裁方式中任意选择一种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对于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4.诉讼
劳动争议诉讼就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后一道程序。
处理劳动争议应遵循的原则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处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1)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原则。
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和劳动争议当事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即劳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必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协商、依法解决劳动争议。
(2)当事人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虽然在其劳动关系中,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但双方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
(3)着重调解劳动争议原则。
这一原则首先有利于增加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其次可以简化程序,有利于及时、彻底地处理劳动争议。
实行着重调解的原则还需注意:一是必须遵守自愿原则;二是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原则;三是必须与及时裁决或及时判决结合起来。
(4)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或及时申请调解以至申请仲裁,避免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丧失申请仲裁的权利;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在法定结案期限内,尽快处理完毕;对处理结果,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决定的,要及时采取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以保证案件的顺利处理和处理结果的最终落实。
(5)基层解决争议原则。
基层解决原则,方便当事人参加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有利于争议的及时处理和法律文书的送达与执行,有利于就地调查,查明事实真相。
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条件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如何处理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
按照相关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简单的劳动争议,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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