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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61条的规定,构成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7.2相关财务制度
企业资金筹集的法律规定
企业资金包括资本金和企业借入资金(即负债)。
1.资本金的筹集
设立企业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
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
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等。
投资主体可以用货币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态的资产投资。
投资主体用非货币形态资产投资的,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经注册会计师签证,作为投资各方计算投资比例的依据。
产权关系不明的,必须先行界定产权关系。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投资者必须按照投资合同、协议履行出资义务,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的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转增资本金。
企业对其所筹的资本金,依法享有经营权。
在企业经营期限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2.借入资金(企业负债)
借入资金是企业筹集资金的另一重要途径。
企业借人的资金应列为企业的负债。
企业的负债可分为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
流动负债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不超过一年的流动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应付的预收款项等。
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
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有关流动资产的法律规定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存货、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1.现金及各种存款
现金及各种存款按照实际收支和支出记账。
企业应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银行存款按照银行和信用机构的名称和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有外币存款业务的企业,还应分别就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的折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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