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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信息咨询、场所设施支持和特殊人员创业扶持及引导就业。
(2)国家在税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
(3)对失业人员创立的中小企业和吸纳失业人员达到法定要求的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少数民族及贫困地区等特殊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中小企业实行税收优惠。
(4)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创业人员提供政府咨询和信息服务。
(5)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设立中小企业提供较好服务,禁止违法收费。
(6)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创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7)国家鼓励依法以工业产权或者非专利技术等投资参与创办中小企业。
关于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规定
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是指各金融机构应努力改进金融服务,转变服务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为中小企业融通资金提供形式多样、产品丰富的金融服务。
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第15条规定,各金融机构应当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努力改进金融服务,转变服务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当改善信贷管理,扩展服务领域,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调整信贷结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关于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规定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章是有关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规定,主要内容是:
1.国家制定政策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要,开发新产品,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实现技术进步。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2.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政策支持,推进建立各类技术服务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咨询和转让服务,为中小企业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提供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技术、产品升级。
3.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
关于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开拓市场的规定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章关于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开拓市场的规定的具体内容有:
1.国家鼓励和支持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国家引导、推动并规范中小企业通过合并、收购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
3.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4.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帮助,促进中小企业产品出口,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国家有关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开展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外市场。
5.国家制定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参与国际贸易,开拓国际市场。
6.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举办中小企业产品展览展销和信息咨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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