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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 诉讼法有关知识(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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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的,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对复议申请,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应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销原裁定。

(4)财产保全的解除。

下列几种情况应解除财产保全:第一,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第二,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不存在或发生变化。

第三,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第四,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法院决定解除的以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5)财产保全错误的损失赔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我国人民法院是一个纵横交错的系统,由四个层次的数量众多的人民法院构成。

一旦现实中两个企业之间发生了一个民事纠纷,企业准备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时,首先面临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企业应向哪一级、哪一个地区的法院起诉,由哪个法院来解决他们之间的民事争议。

这就是诉讼管辖所要解决的问题,民事诉讼管辖,就是在法院系统内部,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法律制度。

1.级别管辖

(1)级别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0条、第21条规定的精神,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是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以及诉讼标的额大小。

(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也就是说除了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是级别管辖的基础。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9条对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作出了具体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①重大涉外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4)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0条对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没有作具体规定,只是原则性地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所谓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的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一是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再是它认为应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

(1)地域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地域管辖是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同级不同地区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与一定的空间范围紧密相连,因此地域管辖也叫区域管辖或土地管辖。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和共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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