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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作出以下裁决:
1.合资公司应予解散。
2.合资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现金、存款、债权和实物归申诉人所有,合资公司的一切债务由申诉人偿还。
申诉人应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合资公司解散的有关事宜。
3.被诉人没有向合资公司投入任何现金和实物,其专有技术并未扩散,也未产生利润,被诉人不参加合资公司财产的分配。
4.本案仲裁费,由双方各半分担。
结合以上案件,我们具体了解了什么是无效合同,满足什么条件就属于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已经订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合同的无效,分为合同的全部无效与合同的部分无效两种情况。
合同虽由当事人自愿订立,但不得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绝对不允许的,国家要主动干预。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凡是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合同,都是无效的。
合同无效分为整个合同无效和部分无效。
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合同自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什么样的合同可以撤销
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量等涉及合同后果的重要事项存在错误认识,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并因此受到较大损失的行为。
但是,对订立合同后能否得到经济利益,商业风险大小而产生的错误认识,不属于重大误解。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这里讲的是“显失公平”
,而不是有点不公平,而且是“订立合同时”
显失公平。
从事商贸活动总是会有风险的,总是有的赚有的赔,这是正常的。
在履行中产生的风险,不属于这个范围,要把显失公平与正常的风险加以区别。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是不同的,无效合同是损害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可撤销合同是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
因此,在程序、后果等方面,是不完全一样的。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不同的是:
1.可撤销合同必须由当事人提出,变更还是撤销当事人可以选择。
2.提出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
是否是重大误解,是否显失公平,对方是否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请求人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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