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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是指因过错违约的当事人依照行政法规或单位内部的行政规章(如劳动纪律)的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依照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行政责任有以下几种:
(1)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的行政责任。
(2)违反劳动合同中有关工资报酬的约定的行政责任。
(3)违反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约定的行政责任。
(4)违反劳动合同中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特殊保护的约定的行政责任。
(5)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责任。
(6)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的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对合同的履行负有直接义务的直接责任者个人,由于失职、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并触犯了刑律时应当接受的刑事制裁。
9.2社会保障法概述
什么是社会保险
1.社会保险的范围
根据《劳动法》第70条的规定,我国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因年老退出劳动岗位后从国家或企业获得的一种物质帮助。
它包括退休养老金、医疗服务费用等。
疾病保险是国家或企业为解决职工因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后的生活和治疗问题而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
它包括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费。
工伤保险是国家或企业为解决职工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和治疗问题而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
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的待遇包括伤残抚恤、补助、护理、治疗及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等。
失业保险是国家或企业为解决职工因故暂时中断劳动失去工作时的基本生活及治疗问题而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
它包括失业救济、再就业培训和医疗服务费用等。
生育保险是国家或企业因女职工生育而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
包括产假工资、生育补助金和医疗服务费用。
2.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1)保险水平与生产力相适应的原则。
社会保险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国家举办的社会保险,只能满足职工的基本保障。
这就要求制定各项社会保险的筹资比例、待遇标准、保险的范围等,要综合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和社会保险的管理能力。
(3)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要享受社会保险的待遇,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也就是说只有按时足额缴纳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才能享受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
(4)广泛覆盖、互助共济的原则。
社会保险制度要逐步覆盖城镇所有从业人员,这样不仅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保障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也有利于建立起一个在更大范围内互助共济、分散风险的社会保险“安全网”
。
(5)政事分开的原则。
社会保险的行政管理和事业经办要由不同机构负责。
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其实施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基金的收支、营运和管理,并接受行政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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