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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察举
汉高祖刘邦是一位有作为的皇帝,他在建立汉朝不久,就把选拔人才提到了议事日程上,于公元前196年下求贤诏,希望诸侯王、大臣推荐具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
,虽然这种做法仍旧带有战国时期“亲士”
的色彩,但就令郡国荐举人才这一点而论,实际上是开了西汉察举制的先河。
真正严格意义上的察举之产生,是从汉文帝开始的。
文帝曾两次下诏,要求诸侯王、公卿、郡守推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
,并亲自策问,评定高下,区别授官。
这些步骤正体现了察举制的最基本特征,而且还包含着后来科举取士的雏形。
但是,察举制度完全确立,并成为两汉选举制度的主体,还是汉武帝时的事情。
首先,这时对于察举人才的标准有了明确的新规定。
《汉书·武帝纪》载:“建元元年冬十月,诏丞相、御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诸侯相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
丞相(卫)绾奏‘所举贤良或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言,乱国政,请皆罢’,奏可。”
明确罢去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言者,不仅树立了儒家在中国学术思想史上的正统地位,而且也开创了主要以儒术取士的察举制度。
其次,察举的范围扩大,科目增加。
除“贤良”
外,又增加了“孝廉”
、“秀才”
等新科目。
最后,也是特别重要的,这时产生了岁举性的科目,即“岁举孝廉”
。
这样,察举就以选官常制的姿态登上了汉代选举的舞台。
汉代察举的科目很多,主要有孝廉、茂才、贤良方正与文学以及明经、明法、尤异、治剧、兵法等特科。
察举的标准主要有四条,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
,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
,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
,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
[56]。
四科取士,起西汉迄东汉,大体未改。
下面我们看一下察举各主要科目的情况。
孝廉 孝廉即孝子廉吏,原为察举二科,武帝元光元年(前134年)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即举孝举廉各一人。
然而在通常情况下,孝廉则是连称而混为一科的,这样的记载在两《汉书》中不下百余人。
从孝廉的资历看,多是州郡属吏或通晓经书的儒生,从任用情况看,在中央以郎署为主,再迁为尚书、侍御史、侍中、中郎将等。
在地方则为令、长、丞,再迁为太守、刺史。
足见孝廉乃清流之目,为官吏进身的正途。
孝廉为岁举,各郡国每年都要向中央推荐人才,而且有人数限定。
东汉和帝时,还对边郡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优惠政策。
茂才 西汉称秀才,东汉时避光武帝刘秀讳改为茂才,或写作茂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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