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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宣称,义与仁是不同的道德规范。
就其内涵而言,“义者,谓宜在我者。
宜在我者,而后可以称义。
故言义者,合我与宜以为一言。
以此操之,义之为言我也。”
[50]这就是说,义即是适宜,适宜于匡正自己的思想行为的道德规范,便是义。
就其实施的范围而言,它与仁不同,它着重于主体自身精神境界的提升。
董仲舒说:“以仁安人,以义正我。
……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
[51]就其方法论原则而言,是孔孟儒家的推己及人之道。
董仲舒强调,“夫我无之求诸人,我有之非诸人,人之所不能爱也。
其理逆矣,何可谓义?”
“我不自正,虽能正人,弗与为义;人不被其爱,虽厚自爱,不予为仁。”
[52]这显然是孔孟儒家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的自觉修养思想的发展。
董仲舒所谓礼,既是区分上下尊卑的等级秩序,又是形式与内容相统一的道德修养。
他说:“礼者,继天地,体阴阳,而慎主客,序尊卑贵贱大小之位,而差内外远近新旧之级者也。”
[53]这是对荀子“礼者,法之大分,而类之纲纪”
思想的继承。
[54]这种思想,把礼看成政治法度的原则及其体现。
同时,董仲舒又说:“礼之所重者,在其志。”
“志为质,物为文。
文著于质,质不居文,文安施质?质文两备,然后其礼成。”
[55]这就是说,具备恰当的气质,言行符合中正之道,便是“知礼”
。
可见,董仲舒在这里又将礼阐释为个人道德规范的标准。
董仲舒所讲的智,表面看来,是指认识事物的能力,属于认识论的范畴。
而实际上,智具有很强烈的道德的功用。
在董仲舒的认识中,智几乎成了指导人们行为的道德价值标准。
董仲舒认为,智是用来预测人的行为结果、规整人的行为导向的,所谓“先言而后当”
。
运用智,可以在祸福来临之前,便知晓利害,并能够做到“物动而知其化,事兴而知其归,见始而知其终”
。
人们的所言所行,要“以其智先规而后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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