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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名公巨卿,以能致贤才为高;而英才俊士,以得所依秉为重”
[57],这样便发展为一种私恩的结合,用人之权更多地转移到私人之手,成了中央集权的离心力量。
东汉末年分裂割据局面的形成,与此不无关系。
(三)考试
考试是汉代选举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这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察举征辟以后,所选是否得人,要进行考试。
另一类是先经学校育才,然后通过考试而选举贤能,主要是博士弟子的考试。
第一类中,凡属诏令特举的,皇帝往往亲加策试,如汉武帝时公孙弘、严助、董仲舒等,都以善对策拜官。
凡是郡国岁举的孝廉、茂才,到京师后,由公府加以考试,考试内容主要是“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
[58]。
后来又“增孝悌及能从政者为四科”
[59]。
东汉中叶以后,公府州郡辟除不实现象严重,清浊混淆,良莠不齐。
左雄为尚书令,为革除其弊,奏请举吏皆先试之公府,又覆之于端门,创复试制度,效果甚佳,“十余年间,称为得人”
[60]。
博士弟子考试是经由学校培育,然后从中选才的一个重要手段。
秦时有试学僮之制,这在前面已有探讨,汉时将这一方法扩大,在各级学校,尤其是太学中普遍使用,选取了很多人才。
有关博士弟子的课试情况,我们在本章第二节中已有介绍,此不赘述。
需要说明的是,博士弟子课试进一步将培养人才与选拔人才结合起来,开了后世选举与教育相结合的先河。
但它与察举相比,毕竟没有在汉代选举中居于主体地位,因此它对整个两汉选举制度的影响,也就不像察举那样具有决定性意义。
(四)任子、纳赀及其他
任子就是依靠前辈的地位(官位)、功劳保任后代为官的制度。
汉之任子制是沿袭秦之葆子制而来的,是世官制的一种遗存形式。
两汉任子制的基本形式有父任、兄任、外戚任、宗家任等多种,任子有一定条件限制,即必须是“二千石以上”
的官吏和“视事满三年”
者,任子的数目为“一人”
,而实际上,很多人都冲破了这种限制,秩不满二千石,任子二人、多人都屡见不鲜。
由于任子不是德选,全由父兄荫庇而得官,故随着汉代察举制的不断发展,越来越遭到人们的反对。
可以说,两汉任子制度,是一种照顾大官僚利益的变态世袭制,后世种种庇荫制度,从某种角度讲,可以说都是任子制的继续和发展。
纳赀是用资财和金钱买官,西汉武帝时广泛运用,东汉灵帝时达到汉朝的高峰。
纳赀进仕严重败坏了吏治,为识者所不齿。
此外,两汉选举制度中还有几种较特殊的选举办法,即上书拜官,以材力为官,以方伎为官等形式。
从上述内容看,两汉选举制度主要以察举和征辟为主,其余均为补充手段。
另外,两汉在选举制度上还有比较严格的规章可以遵循:首先,它继承了秦朝选举不实,选举人应治罪的方法,规定选举不实,举者坐罪,选举得人,举者嘉奖。
从两《汉书》的记载看,因选举不实而被治罪的不在少数。
其次,对被选举人的家庭出身、秩位、年龄、资历、才能、学识、体格等也都有具体规定。
如“市井子孙不得仕宦为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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