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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被秦始皇委任为中车府令,专门教授胡亥有关法令、刑律及诉讼断案之类的知识。
而且,政府还设有专门训练从事文书工作的学校,称“学室”
。
从《云梦秦简》所提供的材料看,“学室”
规定严格,“非史子”
则“毋敢学学室”
[7],即不是从事文书事务的小吏的儿子,不准在学室内学习,违者判罪。
从这里可以看出,大概当时以文书为职务的人每每世代相传,要从小入学室,受书写文字的教育。
而且,秦代一般吏师的弟子均有名籍著录在册,学习期间要受吏师的役使,学业完成后按规定录用为吏。
由此可见,“以吏为师”
与“以法为教”
相辅相成,为秦皇朝专制集权的政治统治推波助澜,使春秋末叶以来自由探索学术的精神,遭受了致命打击,窒息了文化教育的发展,成为秦短命的因素之一。
需要说明的是,秦虽实行吏师制度,但官吏并不一定都能为师,在这种情况下,秦往往又以博士充任吏师,进行教授。
早在秦之前,博士就有设置,“六国往往有博士”
[8]。
秦沿袭六国之制,置各种博士达70人。
他们或议政事,或备咨询,或掌故籍,充当统治者顾问。
在推行吏师制度的过程中,一部分博学的博士以吏师的名义担任教授,传习律令及其他文化知识,补充了吏师制度。
例如叔孙通,就是秦博士,在降汉时,“从弟子百余人”
[9],秦是明令禁私学的,作为博士的叔孙通不可能像战国士人那样公然聚徒讲学,他担任的可能就是吏师。
由于秦燔灭诗书,凡博士专职所藏者不焚,而博士所传习的多是《诗》、《书》,所以一部分博士充任吏师,除教授法令外,《诗》、《书》等其他知识也必然会被言及。
所以,尽管秦皇朝焚灭诗书、坑杀儒士、“以法为教”
、“以吏为师”
,实行文化高压政策,但六学虽缺却仍能不绝如缕,这恐怕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不管怎样,秦代教育与其前的战国时期的教育及其后的汉代教育均有所不同,它以稳固中央集权的统一皇朝为前提,贯彻法家教育思想,“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不允许其他教育思想存在,严禁私学与游宦,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的局面被彻底打破,教育被纳入到崇尚法刑、专制统治的轨道上。
秦代教育存在的弊端很多,但它对后世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中国封建教育的一个重要特点:教育为封建统治服务,在秦代教育中有充分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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