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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妇女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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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宗法伦理的社会结构中,妇女总是处在这种结构的最下层。
两汉时期,适应大一统皇朝需要的礼制建设尚处在由理论向实践的转变时期。
这一时期,人们对妇女社会地位、道德礼教、自身修养等的认识还没有达到完全统一。
宗法伦理枷锁对妇女的束缚尚不如后世严厉,妇女在社会上尚有一定的社会地位。
但是,这一时期的妇女观已相当明显地表现出对妇女的鄙视,并逐渐形成了一套压抑束缚妇女的理论,对后世产生了恶劣影响。
在两性观念及家庭伦理方面,男尊女卑的观念得以确立。
董仲舒的“三纲五常”
论,于夫妇之道论证了“夫为妻纲”
的绝对性。
他将阳尊阴卑的阴阳五行学说灌输到夫妻人伦之中,认为“丈夫虽贱皆为阳,妇女虽贵皆为阴”
[86]。
再高贵的妇女也得受卑贱的丈夫的管束,把性别差异、性别奴役凌驾于阶级的差异和奴役之上,使之具有了普遍的意义。
两汉以谶纬迷信与阴阳五行相结合的各种理论,于夫妇之道上都主张夫为阳、妇为阴,妻之事夫乃“天道”
支配,是不可逆转的。
《白虎通义》则对妇女地位作了更进一步的贬抑,它说:“男女谓男者任也,任功业也。
女者如也,从如人也。
在家从父母,既嫁从夫,夫没从子也。
《传》曰:‘妇人有三从之义也。
’夫有恶行,妻不得去者,地无去天之义也。”
[87]“妇人无专制之义、御众之任、交接辞让之礼,职在供养馈食之间,其义一也。”
[88]妇女永远是男人的附庸,“三从”
之论实际上就是顺从男人。
妻子不能抛弃丈夫,犹如地不能去天。
妇女在社会交往中没有地位,其职责就在“供养馈食之间”
。
从汉代一些法规上也可看出,夫妇双方在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平等的。
丈夫对绝大多数家产都有支配权,而妻子支配的财产只有若干陪嫁品而已。
一些礼法还单方面规定了男子“去妻”
的七种情况:“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
[89]当然,汉代夫权还未达到登峰造极的程度,故而在给予了男子更多的权力的同时,也允许妇女在一定条件下有与男子离婚的自由,如丈夫品行不良;丈夫患有恶疾;丈夫家中贫苦,无法生活;女方家庭与男方家庭发生激烈矛盾。
妇女都可提出离婚。
尽管法律给予妇女的权利极其有限,但总还没有达到没有任何自由权的地步。
这说明尽管当时在理论上反复阐说妇女的极端服从,但实际操作中仍有可以回旋的余地。
春秋战国时代,男女之间关系比较宽松。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开始用法律维护贞节。
汉承秦制,继续提倡贞节,并大力予以表彰,开始将节烈与否当作评价妇女个人品质的重要标尺,把毁灭人性的所谓“贞操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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