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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义利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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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有伦理特色的中国思想史上,义利问题成为许多思想家极为关注的问题。
而义利观念也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理论阐发到实际操作,从国家治理到个人修养,随处可见义利观的影子。
先秦思想家对义利问题已进行了较为深刻的阐说,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世义利观的取舍标准。
秦汉时期,人们在继承先秦思想家义利观的同时,又提出了自己对义利问题的各种看法,为中国古代伦理思想增添了新的内容。
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前,吕不韦集门客编撰《吕氏春秋》,其中就提到以义治国的问题,书中说:“凡治国,令其民争行义也;乱国,令其民争为不义也。
强国,令其民争乐用也;弱国,令其民争竞不用也。
夫争行义乐用与争为不义竞不用,此其为祸福也,天不能覆,地不能载。”
[61]义是善,是一种道德价值,是超越物质价值的。
义所达到、所蕴含的不是感性的功利目的,而是维护人之为人的尊严,是超功利的。
如果君王治理国家,能引导民众趋义,国家必然大治。
西汉初年,陆贾继承先秦儒家重义轻利的思想,指出“君子笃于义而薄于利”
[62],主张“先道而后利”
。
并把主于义还是主于利当作区分君子、小人的标准,“君子以义相褒,小人以利相欺,愚者以利相乱,贤者以义相治。
《穀梁传》曰:‘仁者以治亲,义者以利尊。
’万世不乱,仁义之所治也。”
[63]陆贾没有把义、利对立起来,认为义利只有厚薄先后之别,重义者为君子贤者,重利者为小人愚者。
这显然是先秦重义轻利、君子小人之别的继续。
西汉中期,董仲舒又提出了颇具特色的义利观。
他认为,人天生就有好义和欲利两种心理,因为义和利是人们社会生活的两个基本方面,都是人生所需要的:义可以养心,利可以养身。
“天之生人也,使人生义与利。
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
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
义者,心之养也;利者,体之养也。”
[64]
心跟身比较,心比身重要,所以充实人们精神生活的义要比满足人们物质生活的利重要。
历史上像孔子的学生原宪、曾参等人,都是深明大义而物质生活却极其贫苦的,别人羡慕他们的行为,他们也感到很乐观,精神是充实的。
相反,有一些人高官厚禄,荣华富贵,却不施行仁义,甚至大行不义。
他们虽然物质上很丰富,但是精神上却是空虚的。
由于他们干的坏事多,或者死于犯罪,或者死于忧愁,总之,他们都不能快乐地活到老。
经过这么一番论证,董仲舒认为,“养莫重于义,义之养生人大于利”
[65],即以培养道义精神作为养生的根本。
通过把握道义,理解人生的价值所在,有了超越个人功利际遇的崇高境界,虽身处贫贱,也能以其行为为荣。
所以,“义之养生人,大于利而厚于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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