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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这里的律,与文帝时的令,都是对养老所进行的各项规定。
汉代因孝的观念兴盛,所以老人在家庭与社会上地位很高,是家庭宗族中举足轻重的人物。
汉代老人又可以做“三老”
,三老多是“有修行,能帅众为善”
的高年之人[24],其任务是“掌教化,凡有孝子顺孙,贞女义妇,让财救患,及学士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门,以兴善行”
[25]。
可见,“三老”
是帮助汉代统治者实行教化、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人物。
汉代的法律制度也体现出了孝的精神,汉代对不孝的惩罚十分严厉,规定对不孝要“斩首枭之”
。
在汉代法律上,掩盖父母的过错在原则上可以得到保护。
西汉宣帝曾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26]相反,不为父母隐,反要受到惩罚。
西汉衡山王太子坐告父不孝,弃市。
汉代罪人的子孙兄弟可以请求代刑,遇到这种情况,政府往往酌情减刑或赦免其罪。
代刑实际上就是缘于重孝的观念。
汉代为父母报仇而杀人者也常常可以得到政府的宽宥。
如东汉申屠蟠“同郡缑氏女玉为父报仇,杀夫氏之党,吏执玉以告外黄令梁配,配欲论杀玉。
蟠年十五,为诸生,进谏曰:‘玉之节义,足以感无耻之孙,激忍辱之子,不遭明时,尚当表旌庐墓,况在清听,而不加哀矜。
’配善其言,乃为谳得减死论,乡人称美之。”
[27]这样的事例见于两《汉书》者甚多。
对于这种复仇,汉政府出于孝治天下的考虑,一般都予以减刑或免刑。
“建初中,有人辱人父者,而其子杀之,肃宗贳其死刑而降宥之。
自后因以为比,是时遂定时议,以为轻侮法。”
[28]这项法令后因张敏的建议取消,但是它却反映了孝的观念对汉代法律设施的影响。
两汉皇朝延续400年之久,同其以孝为核心建立的新型的社会伦理秩序有密切的关系。
孝的观念与社会秩序结合一起,使家庭血亲关系扩大至社会,这对于协调社会各阶层之间关系、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一定作用。
而且,它还为小农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相对安定的发展环境,促进了小农经济的发展。
西汉时期小农经济出现繁荣局面,户口激增,就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汉继亡秦以后所确立的以孝为中心的新型社会秩序基本上是成功的,并为后来各代建立其社会秩序提供了一般模式。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用血亲关系解释和强调人们家庭和社会义务的孝,具有欺骗性与麻痹性。
孝的观念的影响,不但使个人人格独立相对丧失,而且使人在主观上偏向于保守和复古。
孔子论孝有言:“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
[29]《孝经》也说:“非先王之法服不敢服,非先王之法言不敢道,非先王之德行不敢行。
是故非法不言,非道不行,口无择言,身无择行,言满天下无口过,行满天下无怨恶。”
[30]在汉代,就有人用“孝子无改于父之道”
的理论攻击社会改革,成为牵制社会发展的惰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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