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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要按照人所共有的道德良心办事。
第二条原则是“你需要这样行为,做到无论是你自己或别的什么人,你始终把人当目的,总不把人只当做工具”
[70]。
意即,无论如何,都要以人为本。
第三条原则是“个个有理性者的意志”
[71]。
意即相信人人都有道德良心,人同此心,心同此理。
康德说,道德律存于内心就像星辰存于天空,永恒不变。
儿童道德行为要绝对遵循道德律所规定的原则,而不能随波逐流,以时时变更的行为为准则。
要通过道德实践活动使儿童体察道德律。
不能要求儿童不做错事。
儿童做错了事,不要惩罚,而要通过卢梭所说的自然后果法使之反省,体会道德律的合理性。
反之,做对事也不必赏,因为理所当然。
他指出:“如行一恶即罚,行一善即赏,则将来行善纯为求赏;入世后见行善未必赏,为恶未必罚,必成一阿世之徒”
,所以,“行事善恶以个人利益为本。
此大不可”
。
[72]
第四,宗教教育要以道德为目的。
宗教究竟干什么?康德说:“宗教如注重超越吾人之上之一立法者与一判决者之一点,则为吾人中之法律。
推道德于上帝之知识即为宗教。
宗教而不与上帝相联则仅为求神宠之一种努力”
“道德之自觉无宗教必无结果。
宗教无道德之自觉适成其为迷信”
“故宗教属于一切道德”
。
[76]前文已讲过,康德在知识论中否定了“灵魂不死”
“上帝”
,但是在道德论中又肯定了这些宗教观念,看似矛盾,其实从此我们可知,康德否定的是迷信,肯定的是道德。
康德的宗教观和中世纪宗教观截然不同。
后者是欺骗、迷信,是宗教蒙昧主义;而前者是试图给力行道德的人以精神上的合理归宿,充满着道德的渴望。
其用心可谓良苦。
关于宗教教育的顺序,康德指出:“所经之路必须与自然合宜。”
“先则一切归诸自然,继则归自然于上帝。”
[78]最好是先教育儿童认识自然,观察其现象,把握其规律,了解其目的及大自然与人类的关系,使儿童有清晰的判断力;接着让儿童体察到大自然秩序井然、和谐美丽;再教授儿童宇宙结构;在此基础上再启发儿童的“上帝”
观念——一个立法者、一个超越一切的存在。
关于宗教仪式,康德认为,仪式本身不是目的,其目的是让儿童从中体悟虔诚、义务、爱等道德感,并且能够见诸实际行动,做个真正的好人。
关于课程安排,有关自然和道德的知识是基础,安排在前,神学则排在后面;否则神学使人产生恐惧或希祈神佑,就是迷信。
康德还指出,教派虽多,宗教则一,就是劝人为善,所以不可因人信教不同而对人看法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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