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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没有私有财产,丝毫没有“你”
“我”
的观念,没有虚荣、尊崇和轻蔑,人类谈不上什么理性。
支配着自然状态下人类活动的原则是:“我们热切地关注我们的幸福和我们自己的生存”
“我们在看到任何有感觉的生物,主要是我们的同类在遭受灭亡或痛苦的时候,会感到一种天然的憎恶”
[91]。
卢梭的自然状态学说具有两种意义,一是他的“反理性主义”
。
因为在他看来,人类的自然“天性”
是支配人类活动的两条原则,一切美好的东西都来源于人类善良的天性;而当理性萌发之后,便逐渐窒息了人类的天性,开始产生邪恶。
二是他的隐喻意义。
卢梭赞美自然状态,只是想借歌颂野蛮状态下人的善良的天性、平等、自由的生活、人与人的关心和相爱,来对照、批判当时法国社会的伪善、冷酷、罪恶和尖锐的贫富对立,为构想一个平等、自由的理想社会提供理论基础。
卢梭的本意并非主张重新回到原始的自然状态中去,这不过是他的隐喻而已。
可以说,卢梭的教育思想是建立在他的自然状态学说基础之上的。
(二)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过渡
对自然状态如何过渡到社会状态的问题以及社会状态下的不平等如何产生的问题的研究是近代西方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法国第戎学院的征文题目《人类的不平等是否为自然法所认可》就表明了这个事实。
卢梭关于自然状态的假设和野蛮人或自然人的研究,同他对政治问题的研究是密切地结合在一起的。
但是自然状态是否是最理想的状态呢?卢梭认为,人类随着技术和生产力的进步而刚刚脱离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的那个时期是人类历史的黄金时代。
卢梭认为:“人类能力的这一发展阶段是恰恰处于介乎原始状态中的悠闲自在和我们今天自尊心的急剧活动之间的一个时期,这应该是最幸福而最持久的一个时期。”
“这种状态是人世间真正的青春,后来的一切进步只是个人完美化方向上的表面的进步,而实际上它们在将人类引向没落。”
所以,自然状态要向社会状态过渡。
卢梭曾反复诉说,简单地回到自然状态下去做野蛮人是不可能的,而由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既是一种必然,也是一种进步。
“回到自然状态的原始阶段,是无法实现的,历史是不会倒退的。
纵使人类能够退回到野蛮人的状态,他们也不会因此就更幸福些。”
《社会契约论》第1卷第8章指出:
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人类便产生了一种重大的变化,在他的行为中正义就代替了本能,而他的行动也就赋有了前所未有的道德性……虽然在这种状态中,他被剥夺了他所得之于自然的许多便利,然而他却从这里重新得到了如此巨大的收获;他的能力得到了锻炼和发展,他的观念扩大了,他的感情高尚了。
他的整个灵魂提高到这样的地步,以致于若非对新处境的滥用使他往往堕落得比原来的出发点更坏的话,那么,对于那个使得他从此脱离自然状态,使他从一个愚昧的、局限的动物一变而为一个有智慧的生物,一变而为一个人的那个幸福的时刻,他一定会是感恩不尽的。
[92]
卢梭说:“人愈是接近他的自然状态,他的能力和欲望的差别就愈小。”
(三)卢梭对自然状态学说条件下的教育的理解
但是,自然和社会在卢梭看来是矛盾的,因为它们的教育目标不一样,“由于不得不同自然或社会制度进行斗争,所以必须在教育成一个人还是教育成一个公民之间加以选择,因为我们不能同时教育成这两种人”
[93]。
显然,自然的目标是“教育成一个人”
,而社会制度的目标是“教育成一个公民”
。
在卢梭所处的社会制度中,后一个目标是不可取的,可取的只能是自然的目标,即教育成一个人。
而这个人就是“自然人”
,“自然人完全是为他自己而生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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