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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在格劳修斯看来,国家建立的目的就在于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谋求公正,以达到共同福利。
这种国家目的论被几乎所有的启蒙思想家所接受。
但他在主权问题上主张君主主权论,主权在国王那里,而不是在人民手里。
霍布斯(ThomasHobbes,1588—1679)也将人类社会划分为两个状态:一个是自然状态;另一个是社会状态。
在人类进入政治社会和国家以前的自然状态中,人类天生是平等的,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趋于相等,虽然有差别,但体力或脑力方面的差别绝没有大到一个人能够有其他人所不能要求的利益。
由于人们的体力和智力大体相等,因而人们的欲望和欲求达到的目标也大体相等;但由于人的本性存在着贪婪的欲望,再加上物质财富的某种贫乏,因此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战争和狼的自然状态,人对人像狼一样地竞争和戒备;它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人们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
这与卢梭认为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并享受自然阳光普照的和平状态截然相反。
霍布斯将自然状态描写成可怕的战争状态,其目的就在于论证摆脱战争状态、建立强大权力和君主专制的合理性。
尽管霍布斯为君主专制辩护,遭到洛克和卢梭的反对,但他抛弃了君权神授的理论,从人的本性、需求、理智和利益的角度探讨了君主的权力、政治权力和政治义务、国家的形成等问题。
洛克运用二分法将人类社会分为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
洛克认为,自由、平等、和平和友爱的自然状态与霍布斯将人类的自然状态描绘成自私、残忍、人对人是狼的可怕的战争状态不同,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是完全自由的,人们可以在自然法的范围内,自由地处理财产和人生事宜。
人人是平等的,但有一种人人遵守的自然法在发挥作用,“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此法,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是平等的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88]。
洛克还认为,在自然状态下尚有缺陷,自然状态缺少一种确定的、明文规定和众所周知的法律,以作为普遍同意的是非标准和解决人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自然状态缺少一个有权按照既定的法律来解决一切争执的公正的裁判者;自然状态往往缺少权力、实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
洛克清楚而准确地划分了社会和国家这两个概念。
洛克认为,从发生学的意义上看,社会和国家不是共时发生的,而是历时发生的,先有社会,后有国家。
他把社会称为自然社会,而把国家称为政治社会。
自然社会是由夫妻之间的社会、父母与儿女之间的社会、主仆之间的社会这三者组成,它具体体现为一个家庭,主人有某种统治权。
“真正的和惟一的政治社会是,在这个社会中,每一成员都放弃了这一自然权力,把所有不排斥他可以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
[89]这一政治社会实质上是国家。
研究政治制度的起源,首先要探讨自然状态,那么是否也意味着研究教育思想首先要探讨自然状态呢?洛克说:“为了正确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我们必须考究人类原来自然地处在什么状态。”
[90]自然状态是自然法理论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卢梭关于自然状态的假设和野蛮人的研究同他对政治问题的研究是密切地结合在一起的。
他明确提出这样一条根本原则:“必须通过人去研究社会,通过社会去研究人;企图把政治与道德分开来研究的人,结果是这两种东西一样也弄不明白的。”
卢梭正是通过对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的区分,通过对野蛮人和社会的人的区分,提出他的一系列政治、法律和教育观点的。
卢梭是以自然状态的假说来阐明人的权利的。
他赞美人的自然状态,以此用纯朴批判虚伪,以美好的自然状态鞭笞文明社会的弊病。
他颂扬人的“天性”
,认为自然法应该是“天性法”
,不包含理性的成分。
卢梭认为,人类在私有制和国家产生之前,经历了一个原始野蛮的自然状态时期。
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自由、独立、平等,没有奴役与被奴役,统治与被统治,压迫与强制服从的情况,人们过着纯朴的道德生活。
在人们的观念中,无所谓善,也无所谓恶;无所谓美德,也无所谓邪恶。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互相同情,彼此关怀,亲密无间,和平友好。
在这点上,卢梭与洛克是一致的。
他把自然状态看成人类的真正青春,是人世间真正的“黄金时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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