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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拾叁 受之天不若受之人(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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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闻之也久。

明道中,从先人还家,于舅家见之,十二三矣。

令作诗,不能称前时之闻。”

作者说,方仲永五岁能诗的事情已经听说很久了,这是补充说明第一段所叙述的内容是听说来的。

“明道”

是宋仁宗的年号。

“先人”

,这里指作者已经故去的父亲,因为这篇文章不是当时写下的,而是后来追记的。

根据有人考证,王安石在明道二年,也就是公元1033年,跟随父亲一道回乡,因为他的母亲吴氏是金溪人,所以得以在舅家见到慕名已久的方仲永。

那时候,方仲永已经十二三岁了,那年王安石也只有13岁,大致和方仲永的年纪差不多,但是王安石毕竟是诗书人家,学问自然已不简单了。

他让方仲永作诗,觉得大失所望,方仲永的诗已不能同以前的传闻相比,名不副实了。

“称”

,就是相符的意思。

“又七年,还自扬州,复到舅家。

问焉,曰:‘泯然众人矣!

’”

再过了七年,王安石从扬州回老家,又到了舅舅家中。

他仍然惦记着方仲永的事,一打听,人们告诉他说:已经和普通人没有什么两样了。

“泯”

是消失的意思,这里是指方仲永幼儿时期的聪颖天资消失殆尽。

第二段通过作者先后两次所见所闻,叙述方仲永由一个神童沦为平庸之辈的结果。

世界上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总是有一个过程的。

方仲永天赋超人,5岁能诗;可是由于他那位糊涂的父亲“不使学”

,几年之后方仲永便“不能称前时之闻”

了;最终则“泯然众人矣”

这就是方仲永悲剧的演变过程。

以上两段为全文的第一部分,侧重叙事。

第二部分是作者就第一部分叙述的事情所发的议论,他告诉我们,从方仲永这个神童的悲剧故事中,我们得到什么启发,应该吸取什么教训。

“王子曰:仲永之通悟,受之天也。

其受之天也,贤于材人远矣。

卒之为众人,则其受于人者不至也。”

“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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