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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违者既尽杀戮,惧人窃议之,疾诽谤特甚。
山阳民丁钰讦其乡诽谤,罪数十人。
法司迎上旨,言钰才可用,立命为刑科给事中。
永乐十七年,复申其禁。
而陈瑛、吕震、纪纲辈先后用事,专以刻深固宠。
于是萧议、周新、解缙等多无罪死。
然帝心知苛法之非,间示宽大。
千户某灌桐油皮鞭中以决人,刑部当以杖,命并罢其职。
法司奏冒支官粮者,命即戮之,刑部为覆奏。
帝曰:“此朕一时之怒,过矣,其依律。
自今犯罪皆五覆奏。”
至仁宗性甚仁恕,甫即位,谓金纯、刘观曰:“卿等皆国大臣,如朕处法失中,须更执奏,朕不难从善也。”
因召学士杨士奇、杨荣、金幼孜至榻前,谕曰:
“比年法司之滥,朕岂不知。
其所拟大逆不道,往往出于文致,先帝数切戒之。
故死刑必四五覆奏,而法司略不加意,甘为酷吏而不愧。
自今审重囚,卿三人必往同谳,有冤抑者,虽细故必以闻。”
洪熙改元,二月谕都御史刘观、大理卿虞谦曰:“往者法司以诬陷为功,人或片言及国事,辄论诽谤,身家破灭,莫复辨理。
今数月间,此风又萌。
夫治道所急者求言,所患者以言为讳,奈何禁诽谤哉?”
因顾士奇等曰:“此事必以诏书行之。”
于是士奇承旨,载帝言于己丑诏书云:
“若朕一时过于嫉恶,律外用籍没及凌迟之刑者,法司再三执奏,三奏不允至五,五奏不允,同三公及大臣执奏,必允乃已,永为定制。
文武诸司亦毋得暴酷用鞭背等刑,及擅用宫刑绝人嗣续。
有自宫者以不孝论。
除谋反及大逆者,余犯止坐本身,毋一切用连坐法。
告诽谤者勿治。”
在位未一年,仁恩该洽矣。
宣宗承之,益多惠政。
宣德元年,大理寺驳正猗氏民妻王骨都杀夫之冤,帝切责刑官,尚书金纯等谢罪,乃已。
义勇军士阎群儿等九人被诬为盗,当斩,家人击登闻鼓诉冤。
覆按实不为盗。
命释群儿等,而切责都御史刘观。
其后每遇奏囚,色惨然,御膳为废。
或以手撤其牍,谓左右曰:“说与刑官少缓之。”
一日,御文华殿与群臣论古肉刑,侍臣对:“汉除肉刑,人遂轻犯法。”
帝曰:“此自由教化,岂关肉刑之有无。
舜法有流宥金赎,而四凶之罪止于窜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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