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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当时被肉刑者,必皆重罪,不滥及也。
况汉承秦敝,挟书有律,若概用肉刑,受伤者必多矣。”
明年,著《帝训》五十五篇,其一恤刑也。
武进伯朱冕言:“比遣舍人林宽等送囚百十七人戍边,到者仅五十人,余皆道死。”
帝怒,命法司穷治之。
帝宽诏岁下,阅囚屡决遣,有至三千人者。
谕刑官曰:“吾虑其瘐死,故宽贷之,非常制也。”
是时,官吏纳米百石若五十石,得赎杂犯死罪,军民减十之二。
诸边卫十二石,辽东二十石,于例为太轻,然独严赃吏之罚。
命文职犯赃者俱依律科断。
由是用法轻,而贪墨之风亦不甚恣,然明制重朋比之诛。
都御史夏迪催粮常州,御史何楚英诬以受金。
诸司惧罪,明知其冤,不敢白,迪竟充驿夫愤死。
以帝之宽仁,而大臣有冤死者,此立法之弊也。
英宗以后,仁、宣之政衰。
正统初,三杨当国,犹恪守祖法,禁内外诸司锻炼刑狱。
刑部尚书魏源以灾旱上疑狱,请命各巡抚审录。
从之。
无巡抚者命巡按。
清军御史、行在都察院亦以疑狱上,通审录之。
御史陈祚言:“法司论狱,多违定律,专务刻深。
如户部侍郎吴玺举**行主事吴軏,宜坐贡举非其人罪,乃加以奏事有规避律斩。
及軏自经死,狱官卒之罪,明有递减科,乃援不应为事理重者,概杖之。
夫原情以定律,祖宗防范至周,而法司乃抑轻从重至此,非所以广圣朝之仁厚也。
今后有妄援重律者,请以变乱成法罪之。”
帝是其言,为申警戒。
至六年,王振始乱政,数辱廷臣,刑章大紊。
侍讲刘球条上十事,中言:“天降灾谴,多感于刑罚之不中。
宜一任法司,视其徇私不当者而加以罪。
虽有触忤,如汉犯跸盗环之事,犹当听张释之之执奏而从之。”
帝不能用。
而球即以是疏触振怒,死于狱。
然诸酷虐事,大率振为之,帝心颇宽平。
十一年,大理卿俞士悦以殴斗杀人之类百余人闻,请宥,俱减死戍边。
景泰中,阳谷主簿马彦斌当斩,其子震请代死。
特宥彦斌,编震充边卫军。
大理少卿薛瑄曰:“法司发拟罪囚,多加参语奏请,变乱律意。”
诏法官问狱,一依律令,不许妄加参语。
六年,以灾异审录中外刑狱,全活者甚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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