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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吴江、昆山民田租,旧亩五升,小民佃种富民田,亩输私租一石。
后因事故入官,辄如私租例尽取之。
十分取八,民犹不堪,况尽取乎。
尽取,则民必冻馁,欲不逃亡,不可得也。
仁和、海宁、昆山海水陷官、民田千九百馀顷,逮今十有馀年,犹征其租。
田没於海,租从何出?请将没官田及公、侯还官田租,俱视彼处官田起科,亩税六斗。
海水沦陷田,悉除其税,则田无荒芜之患,而细民获安生矣。”
帝命部议行之。
宣德五年二月诏:“旧额官田租,亩一斗至四斗者各减十之二,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者减十之三。
著为令。”
於是江南巡抚周忱与苏州知府况钟,曲计减苏粮七十馀万,他府以为差,而东南民力少纾矣。
忱又令松江官田依民田起科,户部劾以变乱成法。
宣宗虽不罪,亦不能从。
而朝廷数下诏书,蠲除租赋。
持筹者辄私戒有司,勿以诏书为辞。
帝与尚书胡濙言“计臣壅遏膏泽”
,然不深罪也。
正统元年令苏、松、浙江等处官田,准民田起科,秋粮四斗一升至二石以上者减作三斗,二斗一升以上至四斗者减作二斗,一斗一升至二斗者减作一斗。
盖宣德末,苏州逋粮至七百九十万石,民困极矣。
至是,乃获少苏。
英宗复辟之初,令镇守浙江尚书孙原贞等定杭、嘉、湖则例,以起科重者徵米宜少,起科轻者徵米宜多。
乃定官田亩科一石以下,民田七斗以下者,每石岁徵平米一石三斗;官民田四斗以下者,每石岁徵平米一石五斗;官田二斗以下,民田二斗七升以下者,每石岁徵平米一石七斗;官田八升以下,民田七升以下者,每石岁徵平米二石二斗。
凡重者轻之,轻者重之,欲使科则适均,而亩科一石之税未尝减云。
嘉靖二年,御史黎贯言:“国初夏秋二税,麦四百七十馀万石,今少九万;米二千四百七十馀万石,今少二百五十馀万。
而宗室之蕃,官吏之冗,内官之众,军士之增,悉取给其中。
赋入则日损,支费则日加。
请核祖宗赋额及经费多寡之数,一一区画,则知赋入有限,而浮费不容不节矣。”
於是户部议:“令天下官吏考满迁秩,必严核任内租税,徵解足数,方许给由交代。
仍乞朝廷躬行节俭,以先天下。”
帝纳之。
既而谕德顾鼎臣条上钱粮积弊四事:
一曰察理田粮旧额。
请责州县官,於农隙时,令里甲等仿洪武、正统间鱼鳞、风旗之式,编造图册,细列元额田粮、字圩、则号、条段、坍荒、成熟步口数目,官为覆勘,分别界址,履亩检踏丈量,具开垦改正豁除之数。
刊刻成书,收贮官库,给散里中,永为稽考。
仍斟酌先年巡抚周忱、王恕简便可行事例,立为定规。
取每岁实徵、起运、存留、加耗、本色、折色并处补、暂徵、带徵、停徵等件数目,会计已定,张榜晓谕。
庶吏胥不得售其奸欺,而小民免赔累科扰之患。
一曰催徵岁办钱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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