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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学之职,专督学校,不理刑名。
所受词讼,重者送按察司,轻者发有司,直隶则转送巡按御史。
督、抚、巡按及布、按二司,亦不许侵提学职事也。
明初,优礼师儒,教官擢给事、御史,诸生岁贡者易得美官。
然钳束亦甚谨。
太祖时,教官考满,兼核其岁贡生员之数。
后以岁贡为学校常例。
二十六年,定学官考课法,专以科举为殿最。
九年任满,核其中式举人,府九人、州六人、县三人者为最。
其教官又考通经,即与升迁。
举人少者为平等,即考通经亦不迁。
举人至少及全无者为殿,又考不通经,则黜降。
其待教官之严如此。
生员入学十年,学无所成者,及有大过者,俱送部充吏,追夺廪粮。
至正统十四年申明其制而稍更之。
受赃、奸盗、冒籍、宿娼、居丧娶妻妾所犯事理重者,直隶发充国子监膳夫,各省发充附近儒学膳夫、斋夫,满日为民,俱追廪米。
犯轻充吏者,不追廪米。
其待诸生之严又如此。
然其后教官之黜降,生员之充发,皆废格不行,即卧碑亦具文矣。
诸生上者中式,次者廪生,年久充贡,或选拔为贡生。
其累试不第、年逾五十、愿告退闲者,给与冠带,仍复其身。
其后有纳粟马捐监之例,则诸生又有援例而出学者矣。
提学官岁试校文之外,令教官举诸生行优劣者一二人,赏黜之以为劝惩。
此其大较也。
诸生应试之文,通谓之举业。
《四书》义一道,二百字以上。
经义一道,三百字以上。
取书旨明晰而已,不尚华采也。
其后标新领异,益漓厥初。
万历十五年,礼部言:“唐文初尚靡丽而士趋浮薄,宋文初尚钩棘而人习险谲。
国初举业有用六经语者,其后引《左传》、《国语》矣,又引《史记》、《汉书》矣。
《史记》穷而用六子,六子穷而用百家,甚至佛经、《道藏》摘而用之,流弊安穷。
弘治、正德、嘉靖初年,中式文字纯正典雅。
宜选其尤者,刊布学宫,俾知趋向。”
因取中式文字一百十馀篇,奏请刊布,以为准则。
时方崇尚新奇,厌薄先民矩矱,以士子所好为趋,不遵上指也。
启、祯之间,文体益变,以出入经史百氏为高,而恣轶者亦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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