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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营电影文化创意产业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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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法律体制不够健全
进入21世纪,我国文化产业领域出现了良好发展势头。
政府开始高度重视文化产业的国际化竞争,并开始积极实行一些诸如借鉴跨国公司经营管理经验的有效举措。
各大国有影视集团陆续组建,外资进入若干文化产业的保护领域(如新闻集团和AOL时代华纳公司参股或控股的有线电视落地珠江三角洲等)。
2001年“文化产业”
四个字首次在中央文件中出现。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和“十五”
计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完善文化产业政策,加强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推动有关文化产业发展。”
2002年10月,中共十六大召开,作为党的最高级别文件,十六大报告首次将文化区分为“文化事业”
和“文化产业”
两个方面,要求“抓紧制定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
[1]。
2012年11月,胡锦涛在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
他特别指出,要将文化产业发展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要发展新型文化产业,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
他同时还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关键是增强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完善文化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优胜劣汰……鼓励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降低社会资本进入门槛。”
[2]由此可见,当前的国家政策践行改革承诺,更加有利于民营电影企业的发展。
中央在政策方面已经形成了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管理体制和良好局面,把发展文化产业作为强国的手段,因而当前的文化创意产业面临快速发展上的巨大机遇。
然而,如何大胆闯、大胆试,突破发展瓶颈,民营电影在文化创意产业诸多方面(包括具体的政策法律)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与跟进。
首先,电影版权和品牌授权相关政策和法律有待形成。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电影版权及电影衍生产品保护的法律,这严重威胁到中国电影制作企业的利益。
例如,一家民营电影公司拍摄的电影中含有某卡通形象,而产品制造商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滥用此卡通标识,电影公司却无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在此情况下,电影公司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受到极大打击,企业多元化发展的积极性会因此严重受挫。
其次,政府对民营电影公司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给予的资源和资金支持不够。
华谊兄弟作为上市企业会募集到大量资金,这对于其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会起到一定的作用,然而中国大多数的民营电影企业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只能通过银行贷款或是多家企业融资等方式来获得资金,在此背景下民营电影公司的文化创意发展必然受到一定限制。
我国政府可以借鉴法国的政策和法律,例如对于民营电影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对于电影文化创意领域的多元化发展给予资金信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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