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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不论什么原因,总把过失归咎于学生(也可以怪罪学生家长),但肯定不归咎于学校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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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偿方案
自由主义者关于受教育机会平等观念的主要问题在于,它忽视了学校之外的因素对学生学业成绩的影响,认为仅仅是改革教育系统,使其为每一个儿童提供相同的竞争机会,就可以解决平等问题。
实践证明,这种方案,在教育中并不能真正达到自由主义者理想的、依靠学生的能力和努力程度公平竞争的结果,因为在儿童入学之前,社会因素就已经在他们之间带来了不平等,而且,这种不平等要贯穿于儿童的整个受教育过程中。
自由主义者坚持竞争过程中的平等,同时认为,结果不平等是合理的和可以接受的。
但这个理想值得怀疑。
国家需要通过保证个人之间以及组织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效率,同时,也有责任采取积极措施,保证全体公民的健康、道德和智力的发展,并使用政治手段,适当缩小由自由竞争造成的贫富差距,改善贫困阶级的生活状况。
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道德性组织。
竞争所获得的结果,不应成为最终结果,即使竞争过程对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也是如此。
天生能力和社会背景的差异必然不断放大竞争中造成的差距。
差距过大的社会不是健康社会,国家须不断采取平衡措施,避免社会差距过大。
基于对自由主义方案缺陷的认识,20世纪60年代以后,人们提出一种更为积极的方案,这个方案的基本理想是:受教育机会平等不仅仅是过程的平等,而且必须在一定程度上追求结果平等。
人们之间的差别,主要应归因于社会因素的影响。
一些人在有利社会背景中成长,他就有更多的成功机会(包括在教育中的成功机会),相反,那些在不利社会背景中成长的人们成功机会就少得多,国家和社会必须对不同家庭背景的儿童,给予不同的对待,对处于不利地位的儿童,给予特别的照顾。
在教育资源的分配上,要对处于不利地位的儿童雪中送炭,而不是对处于有利地位的儿童锦上添花。
这就是社会分配领域所谓“补偿原则”
。
对于这个原则,美国政治学家约翰·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一书中,有完整论述。
它的基本意思是,要在人们之间达到事实上的平等,就需要以一种不平等为前提,即对先天不利者和有利者,使用不同的标准和尺度。
也就是说,为了事实上的平等,形式或规则的平等必须被打破,因为对在出发点上就不平等的人,使用同等的标准和尺度,必然造成结果的不平等。
罗尔斯说:
补偿原则就认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
这个观念就是要按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倾斜。
遵循这一原则,较多的资源可能要花费在智力较差而非较高的人们身上,至少在某一阶段,比方说早期学校教育期间是这样。
[12]
这种思想在西方社会有很大影响,并被付诸政治实践。
1965年,当时的美国总统约翰逊(LyndonBainesJohnson)发起平权运动(affirmativea),提出在大学录取学生、公司招收或晋升雇员、政府招标等情形下,应当照顾少数种族、女性、病患者等各种社会弱势群体。
结果,黑人和妇女的大学录取率、政府合同中的黑人中标率大大提高。
然而,20世纪70年代以后,这个运动受到越来越多的讨论和质疑,至1995年,在平权运动中表现积极的加利福尼亚州民众投票决定停止实施在招生中优惠少数族裔和妇女的政策。
三、什么是受教育机会平等?
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中下面一段文字经常被引用: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证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这段文字恰当地使用了“平等”
概念:人人生而平等的,是他们的基本权利,包括每个人的生命和自由,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都应当得到同等尊重和保护。
或者说,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和幸福,比别人的生命、自由和幸福,内在地既不优越,也不低劣,因而,对待每个人,应该把他们当作在生命、自由、幸福和其他一些基本物品和利益方面拥有同等权利的人类来看待。
如果把平等原则运用于具体政治实践中,就要求,政府在决策的时候,对于受到决策约束和影响的人们,应当平等地考虑他们的幸福和利益。
平等意味着政府对公民“平等的关切”
,这种关切不仅是政治上,而且包括了生活处境、经济权利等与自由价值有关联的东西。
这种用法中,并不含有每个人实际拥有同样多的财产和权力,取得同样多的成就,甚至实际获得同样多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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