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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足够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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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教研室作用巨大,关于它存在的合理性其实从未得到过足够的讨论。
教育部的文件从整体上肯定了教研室的作用,解决了教研室存在的合法性,但一份政策性文件的作用也就到此为止,不能指望它能承担起完整、系统地说明教研室存在合理性的任务。
所以,尽管肯定,却十分笼统,没有给出教研室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之外单独存在的充分理由。
于是,教研室有了名分,但仍然脆弱,这种脆弱导致了两个对比鲜明的结果。
一方面,当人们需要肯定教研室的存在价值时,经常失望于理论的缺位与资料的极度匮乏,乃至无从下手。
另一方面,当人们摩拳擦掌尝试在建立合理性上略做尝试时,会惊喜于好像发现了处女地:既然大家都没有怎么琢磨它,那么即使所见不当,也是情有可原吧,而且总是给后来者留下点可资借鉴的内容。
除了前面所说产生方式的特殊,教研室产生的原因也是特殊的,而这种特殊正是解释教研室之所以能够“自下而上”
成长壮大,且生命力顽强的关键所在。
一、行政部门“鞭长莫及”
中国的教育制度与日本和法国相似,都是“中央集权式”
的管理体制。
从中央到地方存在着严密的纵向行政系统,自国家教育部到每一所中小学,层级固然多,隶属关系清晰明确,国家的教育政策法规能够有效地沿着这个体制,从中央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再到各县(区),最终下行到每一所学校和课堂。
学校一般设校长一人,总管学校各项教育教学工作,同时根据学校规模区别设1~3名副校长,分别负责德育、教学、后勤,之下,再设教务主任、德育主任、总务主任,学科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等等。
在一些“巨无霸”
式中学,学生人数可以达到四五千,堪称世界“领先”
。
那么就不仅如上所述直接安排副校长和主任,而且是先分为初中部、高中部,设分管初中、高中的副校长,然后,再分设主任等。
可以说,无论行政区划大小,学校规模如何,教育系统基本职责分明,制度完善,是比较成熟的社会组织。
此外,国家有《学校法》《教师法》,有全国统一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有经过审查编定的教科书,更有统一的考试制度。
面对如此状况,人们很自然会追问:还需要教研室这种机构吗?事实上,答案是肯定的,需要,尽管有完备严密的教育行政系统和日趋完善的法律法规,在中国的昨天、今天、明天,教研室都是需要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站公布的《教育部司局机构设置》中的内容,主管中小学的基础教育司的主要职能是:“宏观指导基础教育工作和重点推动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及评估标准,指导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审定统编教材,规划教材建设工作;指导中小学电化教育、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工作;指导中小学德育工作、幼儿教育工作、残疾少年儿童的特殊教育工作。
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工作。”
[1]可以说,上述职能基本上包括了基础教育各个阶段的工作的全部内容,也就是说,中小学的正常运转无非上述方方面面。
而且,几乎每个具体方面,都有相应的的主管部门更具体地负责。
如此周密设置的行政机构,是不是可以保证基础教育的实践需求呢?可以对比一下几个数字,教育部统计,2007年,全国共有小学32.01万所,在校生10564万人;全国共有初中学校5.94万所,在校生5736.19万人;全国共有普通高中15681所,在校生2522.40万人。
[2]这是当之无愧的世界之最,小学生过亿,初中生5千多万,高中生2千多万,各级学校累计将近40万所,难怪许多国外同行听到这些数字往往瞠目结舌,仅仅小学生的人数就已经超过欧洲任何一个大国的人口总数。
而主管如此庞大“家当”
的基础教育司的官员有多少呢?经了解,在2006年至2007年期间,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的工作人员基本维持在28人。
其实人数的多少是相对而言的,只有与职责比较才能做出比较准确的判断。
说到管理体制,大家都同意美国与中国最具可比性,两个国家各自代表一种“极端”
,其他许多国家则处于这两个极端之间。
众所周知,美国的基础教育权力主要在地方和学区,有学者介绍,“根据美国《教育部组织法》,美国教育部大致被赋予了四项职能:一是制定有关教育的联邦财政资助政策,管理这些资金的分配和使用;二是收集关于学校的信息和督察关于学校的研究,并将这些信息传播给教育工作者和公众;三是找出教育中的主要议题和问题,并在全国范围内引发关注;四是执行联邦法律,禁止收到联邦资金之项目和活动中的歧视,确保每个人平等接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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