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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奉批交法制委员会备考。
今年经立法院修正完毕的宪法条文里,照旧没有社会教育的字样。
虽然公布了许多规程办法或重要会议的决议案,在国家根本宪法上倘使没有地位,顶多只是一个附庸,不关重要,可有可无,高兴时认为有相当关系,有时不免随便摆布。
所以今日的社会教育,虽然有相当的成绩,因为法律上的地位没有巩固,他的内容,往往为一般狡黠者巧立名目,东扯西扯,只图在表面上做文章,取得人家相信,而虚靡了公币,耗费了精神,结果所得甚微。
……在本届年会中,应该集中意见,具备有力的理由,再行呈请中央采择,于通过宪法时将社会教育比照学校教育之地位列入。
争得法律上的地位以后,立足点才能巩固,才不致随当局之喜恶而决定他的生命”
。
储志:《对于本届年会的两点希望》,载《社友通讯》,第4卷7期,1936。
[10]1934年12月,社教社发布请愿书,“窃本社成立于九一八事变以后,社员同人,深怵于民族生存之频危,益确信夫民众需要教育之急迫,三年以来,进行弗懈。
兹者国难尤亟,民困未苏,教育之努力,尤赖有中央之领导”
,为更好地发扬社会教育的救国作用,社教社向中央提出三个建议:(1)中央应确定以民众教育为达到国家建设之唯一途径;(2)中央应明令全国人民有受教之义务,限三年内国民均应受最低限度之教育;(3)中央应筹集巨款,以备比例补助地方推行民众教育。
“本社兢兢于教育之下层工作,对于中央复兴民族之方案,原不敢冒渎有所建言。
惟以祈愿之殷,不觉陈词之切,惟钧会采择而施行之,教育幸甚!
民族幸甚!”
《积极推行民众教育以复兴民族请愿书》,载《社友通讯》,第3卷6期,1934。
[11]《本社第五届年会决议案》《社务近况择要摘录第五届理事会历次会议决案案》,载《社友通讯》复刊,第1卷2期,1947。
[12]《决议案全文》,见中国社会教育社编:《中国社会教育社第一届年会报告》,18页,无锡,民生印书馆,1933。
[13]《决议案全文》,见中国社会教育社编:《中国社会教育社第一届年会报告》,17~18页,无锡,民生印书馆,1933。
[14]《大会经过》,见中国社会教育社编:《中国社会教育社第二届年会报告》,13页,中国社会教育社自刊,1933。
[15]傅葆琛:《民众教育的真义与其他教育的关系》,载《教育与民众》,第1卷8、9期合刊,1930。
[16]许公鉴:《草拟中国社会教育系统》,载《民众教育》,第2卷1期,1933。
[17]陈礼江:《建设中的中国社会教育系统及现阶段的民众教育事业》,载《教育与民众》,第8卷2期,1936。
[18]顾岳中:《民众教育》,157页,上海,商务印书馆,1948。
[19]图表说明:(1)纵横实线是各级学校教育分界线。
(2)纵横及斜虚线是学校教育机关内的分部界限和社会教育实施中的各种组织的分水线。
(3)各级学校内表示社会教育分部的虚线,斜行而起讫位置不同,是表示升学自由的关系。
如初级小学未毕业的人,可依其程度进初级民众学校,已毕业的人或升高级学校,或进入高级小学的高级民校,或进社会教育机关办的高级民校,都无不可,余类推。
(4)社会教育设置散播于整个社会,出了学校校门,随时随地有社会教育。
民众教育馆等不过假定的几种机关,不能把社会教育严分其界限,所以都用虚线表示。
(5)学校教育系统中的自身分类和年限分段,一仍其旧。
但与社会教育连接部分,是以程度为准,不以受教者年龄为限。
详见许公鉴:《草拟中国社会教育系统》,载《民众教育》,第2卷1期,1933。
[20]梁漱溟:《社会本位的教育系统草案》,载《教育与民众》,第5卷1期,1933。
[21]《社员消息》,载《社友通讯》,第2卷2、3期合刊,1933。
[22]梁漱溟:《社会本位的教育系统草案》,载《教育与民众》,第5卷1期,1933。
[23]梁漱溟:《社会本位的教育系统草案》,载《教育与民众》,第5卷1期,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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