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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散颁格》下州县,《留司格》但留本司行用焉。
三年,诏曰:“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
宜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
仍使中书、门下监定。”
于是太尉赵国公无忌、司空英国公勣、尚书左仆射兼太子少师监修国史燕国公志宁、银青光禄大夫刑部尚书唐临、太中大夫守大理卿段宝玄、朝议大夫守尚书右丞刘燕客、朝议大夫守御史中丞贾敏行等,参撰《律疏》,成三十卷,四年十月奏之,颁于天下。
自是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
永徽五年五月,上谓侍臣曰:“狱讼繁多,皆由刑罚枉滥,故曰刑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
末代断狱之人,皆以苛刻为明,是以秦氏网密秋荼,而获罪者众。
今天下无事,四海乂安,欲与公等共行宽政。
今日刑罚,得无枉滥乎?”
无忌对曰:“陛下欲得刑法宽平,臣下犹不识圣意。
此法弊来已久,非止今日。
若情在体国,即共号痴人,意在深文,便称好吏。
所以罪虽合杖,必欲遣徒,理有可生,务入于死,非憎前人,陷于死刑。
陛下矜而令放,法司亦宜固请,但陛下喜怒不妄加于人,刑罚自然适中。”
上以为然。
永徽六年七月,上谓侍臣曰:“律通比附,条例太多。”
左仆射志宁等对:“旧律多比附断事,乃稍难解。
科条极众,数至三千。
隋日再定,惟留五百。
以事类相似者,比附科断。
今日所停,即是参取隋律修易。
条章既少,极成省便。”
龙朔二年,改易官号,因敕司刑太常伯源直心、少常伯李敬玄、司刑大夫李文礼等重定格式,惟改曹局之名,而不易篇第。
麟德二年奏上。
至仪凤中,官号复旧,又敕左仆射刘仁轨、右仆射戴至德、侍中张文瓘、中书令李敬玄、右庶子郝处俊、黄门侍郎来恒、左庶子高智周、右庶子李义琰、吏部侍郎裴行俭马载、兵部侍郎萧德昭裴炎、工部侍郎李义琛、刑部侍郎张楚、金部郎中卢律师等,删缉格式。
仪凤二年二月九日,撰定奏上。
先是详刑少卿赵仁本撰《法例》三卷,引以断狱,时议亦为折衷。
后高宗览之,以为烦文不便。
因谓侍臣曰:“律、令、格、式,天下通规,非朕庸虚所能创制。
并是武德之际,贞观已来,或取定宸衷,参详众议,条章备举,轨躅昭然,临事遵行,自不能尽。
何为更须作例,致使触绪多疑。
计此因循,非适今日,速宜改辙,不得更然。”
自是,《法例》遂废不用。
则天临朝,初欲大收人望。
垂拱初年,令熔铜为匦,四面置门,各依方色,共为一室。
东面名曰延恩匦,上赋颂及许求官爵者封表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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