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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可加也,则可减也,如是,礼可隳矣。
请如古便。”
杨仲昌又言:“舅服小功,魏徵尝进之矣。
今之所请,正同徵论。
堂舅、堂姨、舅母,皆升袒免,则外祖父母进至大功,不加报於外孙乎?外孙而报以大功,则本宗之庶孙用何等邪?”
帝手敕曰:“朕谓亲姨、舅服小功,则舅母於舅有三年之丧,不得全降於舅,宜服緦。
堂姨、舅古未有服,朕思睦厚九族,宜袒免。
古有同爨緦,若比堂姨、舅於同爨,不已厚乎?《传》曰:‘外亲服皆緦。
’是亦不隔堂姨、舅也。
若谓所服不得过本,而复为外曾祖父母、外伯叔父母制服,亦何伤?皆亲亲敦本意也。”
侍中裴耀卿、中书令张九龄、礼部尚书李林甫奏言:“外服无降,甥为舅母服,舅母亦报之。
夫之甥既报,则夫之姨、舅又当服,恐所引益疏。
臣等愚,皆所不及。”
诏曰:“从服六,此其一也。
降杀于礼无文,皆自身率亲为之数。
姨、舅属近,以亲言之,亦姑伯之匹,可曰所引疏耶?妇人从夫者也,夫於姨舅既服矣,从夫而服,是谓睦亲。
卿等宜熟计。”
耀卿等奏言:“舅母緦,堂姨舅袒免。
请准制旨,自我为古,罢诸儒议。”
制曰:“可。”
初,帝诏岁率公卿迎气东郊,至三时,常以孟月读《时令》於正寝。
二十六年,诏縚月奏《令》一篇,朔日於宣政侧设榻,东向置案,縚坐读之,诸司官长悉升殿坐听。
岁余,罢。
高宗上元三年,将袷享。
议者以《礼纬》三年袷,五年秂;《公羊》家五年再殷祭。
二家舛互,诸儒莫能决。
太学博士史玄议曰:“《春秋》:僖公三十三年十二月薨。
文公之二年八月丁卯,大享。
《公羊》曰:‘袷也。
’则三年丧毕,新君之二年当袷,明年当秂群庙。
又宣公八年,秂僖公。
宣公八年皆有秂,则后秂距前秂五年。
此则新君之二年袷、三年秂尔。
后五年再殷祭,则六年当袷,八年秂。
昭公十年,齐归薨。
十三年,丧毕当袷,为平丘之会。
冬,公如晋,至十四年袷,十五年秂。
《传》曰‘有事於武宫’是也。
至十八年袷,二十年秂;二十三年袷,二十五年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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