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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基本赞同李思华的构想。
他指出,如果要在国内消弭民族差别和意识,必然也是长期的斗争,甚至伴随着独立势力的反抗,鲜血恐怕是少不了的。
所以我们在坚持原则的同时,一定要彻底动员起各部族的底层人民,通过乡寨组织、流动民兵以及其它形式,将他们从原部族上层的统治中剥离开来,融入到另一个大集体,真正人民群众的大集体。
当他们体会到作为一个新中国的公民,与以前的生活有多大差别的时候,所谓的“民族意识”
,也就淡化了,更多的,就是“中华民族一分子的意识”
。
接下来是法律与司法问题。
李思华对法律和司法的重视,尤其是以“事实正义”
为基础,坚决反对“形式正义”
的司法逻辑,在根据地非常有名,主席等同志也都有所耳闻,甚至研究学习过。
主席个人是非常赞同的,他素来重视调查研究,重视实事求是,反对形式主义。
在他看来,李思华的“事实正义”
,正好是贯彻了他相关的思想主张。
李思华笑着说:“我这些思想,本来就是前世受到您思想的影响。”
主席哈哈地笑了:“那我们现在,算是相互夸奖,相互吹捧。”
笑过之后,李思华阐述了对司法其它问题的一些想法:
“司法,在任何国家都得到高度重视,西方国家是立法、司法与行政号称三权,美国律师界的势力和影响之大,导致她前世,美国的总统大都数都是律师出身。
在我国古代,刑部、大理寺等,都是国家重要的“柱石”
部门。”
“之所以会这样,因为国家的日常权威体现在法律,司法就是法律权威体现的具体“变现”
。
人民群众感受和认同国家的权威,最重要的也是司法公正。”
“因此,司法的重要性非常高,其实超出了常规地方部门的程度。
从前世来看,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院,都是地方政府管理的,这造成很多弊端。
例如,有的司法机关,实际上成为地方保护主义实施的手段;有的则成为地方政府主官体现意志的手段。”
“既然是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三权,为什么我们不考虑将司法权从政府行政权中剥离开来,即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这“三元”
系统独立化,不再受地方政府的管辖呢?”
主席的眼睛一下子亮了,他催促李思华:“你仔细说一说。”
“前世我就认知到,司法的三元系统之所以受制于地方,主要就是因为经费都是来自地方财政,说白了还是建国早期国家太穷的缘故,各地的司法系统,只能混在地方财政这一口大锅里。
到了后来,就是积重难返了。”
“在我们的时空,财政的情况要好很多,因为这几年重要的建设费用,主要是从美国的收益来支撑,根据地的财政收入,因此可以比较大幅度向民生倾斜。
所以为什么不将司法三元体系独立出来,由中央进行独立预算、独立司法,而地方政府不得干预司法过程和结果呢?这是长远的基础。”
“我觉得不但是司法独立,以后还要司法流动,不能让一个地方司法机构的人员,几十年都是那么一群人,否则也可能与地方势力关系过于密切,受其影响,妨碍司法公正。
因此需要仿效民兵的流动机制,最多5年时间,人员就要交流到其它地方,本地的司法体系,由新人接管和执行。”
“公安局本身是“侦缉”
机构,无论是民事侦缉警察,还是常规的经济侦缉和刑事侦缉警察,其职责方向,未必与地方党组织和政府的需求和倾向完全一致,甚至可能因为坚持按原则办案,会发生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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