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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法德的政府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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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新社会管理的实践模式而言,法德这类国家属于莱茵模式或欧洲模式,其特点是,政府宏观调控的力度较大,国有经济的成分也比较大。
政府改革具有渐进、零碎特点。
法国具有推崇政府作用的国家主义传统,有强大的中央集权,而德国是法治国家,有大政府和官僚主义的强大传统。
一、法国的政府改革
法国是一个多民族、多政党、具有民主改革思想,但又长期实行高度集权的国家。
到20世纪80年代,法国社会积累许多社会矛盾,一是政府规模太大,行政费用太高。
1950年后的30年间,法国政府开支增长了23.5倍,1993年行政开支高达5880亿法郎,占国家预算的40%,公共行政费用的持续上升,不仅增加了纳税人负担,引起公众不满,而且政府本身也难以承担日益庞大的开支。
二是权力过于集中,公共行政效率下降。
法国政府长期固守计划体制的行政管理模式,公共行政中的文牍主义、例行公事之风日益严重,导致公共行政管理效率低下,不能适应时代使命,同时高度的中央集权也使地方行政和企业经营者缺乏灵活性和积极性,许多公共企业长期经营不佳,服务差,效率低。
1985年法国国有企业亏损额相当于全国工商税收的23,1996年底,法国铁路债务高达1250亿法郎。
这既增加了政府投资的风险和压力,又加深了公众的不满情绪,政府改革势在必行。
20世纪80年代早期,法国主要的改革政策集中于权力下放以及在新的公共服务框架内使地方政府和医院人员的聘用合理化。
1988年后的历届政府都把改革的焦点放在传统的政府各部及其分支机构上。
所有的改革举措基本贯彻了公共服务的三大改革原则:一是下放权力,分级化管理,放权到最基层。
二是转轨变型,社会化运作。
如埃菲尔铁塔由政府委托私人经营。
三是政企分开,市场化经营。
如法国铁路公司已通过私有化进入市场。
1.改革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地方分权改革是密特朗及其社会党执政后行政改革的中心任务。
在1982~1986年间,国民议会就地方分权问题通过了共262项法案,政府也颁布了近200项行政法规。
其中涉及:(1)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
1982年颁布的《关于市镇、省和大区的权利和自由法案》,对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政府之间的权限划分做了明确规定,中央取消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管,省和大区管理权由中央官员手中转到省议会主席和大区议会主席手中。
(2)扩大地方政府的权力。
中央政府将大量的审批权分期分批转移给地方政府,奠定了法国现行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框架。
(3)增加行政层次。
将原经济发展大区改变为一级领土单位和地方政府,全国形成中央、大区、省、市镇四个行政层次。
(4)地方公职改革。
1984年有关法律规定,地方公务员改由地方政府管理,享有与国家公务员相同的法律地位和基本保障。
(5)扩大地方民主。
1992年法国政府又颁布了共和国地方行政指导法,进一步扩大了地方民主,增加了地方当选者的权力和公民参与的可能性。
2.改革计划管理体制和财政调控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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