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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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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是历代统治者对教育特别重视的一个方面。
清末,虽然开始实行新学,义乌各学堂贯彻“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的办学思想,还是特别通过修身课、读经讲经课灌输儒家伦理思想,辅以“丁祭”
等仪式,实行品行考核。
当时,义乌各学堂执行《奏定学堂章程》的规定,初等小学堂以“启其人生应有知识,立其明伦理,爱国家之根基,并调护儿童身体,令其发育”
为教育目标;高等小学堂以“培养国民之善性,扩充国民之知识,强壮国民之气体”
为目标,学生“不准干预国家政治,不准离经叛道、联盟卒众、立会演说”
,违者严惩,以“养成学生以服从为第一要义”
。
在行为规范上,学校对学生的训练,偏重于培养其服从观念。
对学生的生活、学习多严加管教,约束颇多。
对学生平时的行动起居、饮食语言等都规定了一定的程式。
如要求学生穿着整洁,不得携带玩物、食物等入学;每天早晨见老师要作揖致敬。
甚至规定在皇太后、皇上的“万寿节”
,皇后的“千秋节”
,以及圣先师诞辰等,都要行跪拜礼等。
1906年,学部奏请宣示的教育宗旨为“忠君、尊孔、尚公、尚武、尚实”
。
义乌的两等小学堂遵从这一宗旨,开设修身、读经讲经、品行科目。
修身课教“孝悌忠信,礼义廉耻”
;读经讲经课讲授《大学》、《中庸》、《论语》、《诗经》、《孝经》等,对学生进行伦理道德的教育;品行课对学生进行品行考核,内容分语言、容止、行礼、交际、作事、出游6个方面。
民国初期,《小学校令》规定,小学教育任务是“留意儿童身心之发展,培养儿童道德之基础,并授以生活必须之知识和技能”
。
《中学校令》规定,中等教育任务是“完足普通教育,造就健全国民”
。
思想教育仍以传统伦理教育为主,但“忠君”
思想被“爱国、爱群”
精神所取代,并授以更为实用的课程,力争使受教育者德智体美和谐发展,培养国民的健全人格。
1912年,教育部公布学生操行成绩考查规程八条,规定学生操行成绩,以甲乙丙丁评定之。
考评操行成绩之要点为:关于心性者,为气质、智力、感情、意志等项。
关于行为者,为容仪、动作、言语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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