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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法律规定了举证、审讯的制度,反复比验供词,多方调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这样做的目的,是不让狱吏徇私枉法,掩饰事实真相,伪造判案文书而得逞。
《贞观政要·慎终第四十》
□当今道被华戎,功高宇宙,无思不服,无远不臻。
然言尚于简文。
志在于明察,刑赏之用,有所未尽。
夫刑赏之本,在乎劝善而惩恶,帝王之所以与天下为画一,不以贵贱亲疏而轻重者也。
今之刑赏,未必尽然。
或屈伸在乎好恶,或轻重由乎喜怒。
遇喜则矜其情于法中,逢怒则求其罪于事外。
所好则钻皮出其毛羽,所恶则洗垢求其瘢痕。
瘢痕可求,则刑斯滥矣;毛羽可出,则赏典谬矣。
刑滥则小人道长,赏谬则君子道消。
小人之恶不惩,君子之善不劝,而望治安刑措,非所闻也。
李世民这样的司法理念,其实也不是他自己的独创,他只不过是将现实和前人的理论有效地结合起来。
他从小就听老爹讲的故事:虞舜时代,没有肉刑,只是画一些衣服、帽子和花纹特异的服饰象征五刑,以示耻辱,但人民却不犯法。
《尚书》上也有“明德慎罚”
、“惟刑恤哉”
的要求,什么意思呢?就是要提倡尚德,刑罚要适中,量刑的时候一定要有悯恤之意。
孔老夫子那个时候也早已看出司法问题的症结所在了:古代圣贤判案,是想尽办法寻求给人以生的理由;而今人判案,是千方百计寻求给人以死的理由!
古人的这些司法实践,都可以看成是使用刑罚的精髓所在。
刑罚和赏赐的根本,都在于鼓励美善而惩治罪恶。
因此,一定要公平,唯如此,才会达到良好的效果。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有很多因素会妨碍罚赏的执行。
有的会根据自己的好恶来决定刑罚和赏赐的或伸或屈;有的会根据自己的喜怒来决定刑赏的轻重。
碰到高兴时就在法律中寻求情有可原之处;遇到发怒时就到事实之外去寻找其罪过,对喜爱的人就会钻开皮肉去寻找羽毛,极力为他开脱;对憎恶之人就会洗净灰垢去寻找疤痕,极力对他挑刺。
疤痕自然是可以找到的,但惩罚就滥用了;羽毛当然也是可以找出的,但赏赐就荒谬了。
在某种程度上,我很同情古代那些官。
读书的时候尽弄些经啊典的;做官后,面临的首要问题却是判案。
判案应该是比较专业的事情,法律不怎么精通,甚至很少涉及,怎么能公平公正?总不能完全凭热情,凭政治觉悟啊。
所以,我觉得,那个时候的冤假错案也一定少不了。
董仲舒就说了,审判除依据法律外,还可以参照儒家的经典,他的《春秋决狱》一书就是他断案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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