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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的兴起】英国工人最初组织工会时感觉很困难。
当时民法上认为这种团体妨碍营业,被视为非法的。
厂主又竭力运作国会通过多种法规来限制工会的活动,有的法规甚至规定,凡联合团体要求增加工资、减少工作时间,以及其他妨碍工业发展的工人,都处以监禁和做苦工的刑罚。
但是经过长期的奋斗,这种种压迫工人的法规终于1825年被废止了,而代之以比较开明的法律,此后工人得以聚集开会来讨论工资多少和时间长短等问题了。
1875年的《工会法》(TradeUnionAct)规定,判断工人团体的行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应当看作和个人的行为一样,如果工人团体的行为就个人方面来看是合法的,那么政府就不能因为是团体的行为而认为其非法。
从此英国的工人得到了一种组织团体的权利。
后来的人们因为这一法规关系重大,所以称它为工会制度的“大宪章”
。
【欧洲大陆上其他各国的工会】欧洲大陆上其他各国的工会组织大都模仿英国,不过没有英国的工会那么多、那么有钱、那么有势力,而且很多带有政治色彩,和社会主义的政党关系很深。
就大体上来说,欧洲大陆上其他各国的工人对于劳工状况的改进,大多愿意信赖政府,而不愿意用团体的力量去和厂主抗争。
【合作运动】合作运动亦起源于英国而逐渐传遍欧洲大陆。
英国的合作社很多,凡工人只要出很少的入社费,就可以享有廉价购物的权利。
合作社中赚取的利润根据社员购物的多少按比例进行分配。
最初的合作社主要在零售方面,后来因为成效很好,所以进一步去做批发的生意,到了现代,甚至制造业和银行业亦有合作社去经营了。
第五节社会主义的兴起
【社会主义者的理论】救济工人的方法,除上面所述的为劳工立法和工人运动两种外,还有一个极重要的理论,就是“社会主义”
。
因为这种理论在现代世界史上占据很重要的位置,所以不得不加以详述。
社会主义者看到工业革命后资本主义所产生的流弊很多,而为劳工立法和工人运动都过于缓慢,且不能彻底,所以主张把社会的组织从根本上加以改造。
他们以为,凡“生产的机关”
都应该属于社会,不应该当作个人的私产。
“生产的机关”
这个术语意思极宽泛和模糊,因为它可以包括田地、园林和一切工具。
不过社会主义者所指的似乎只是工业革命所产生的机器、利用机器的工厂和矿场,以及运输各种制造品的轮船和铁路。
简单地说,社会主义者的主要理念就是,凡由工业革命所生产的财富都不应该归私人所有。
他们认为工人赖以为生的工厂,不应该为少数资本家所有。
资本主义制度既然可以使少数富人去控制多数穷人,那么这种制度从根本上就是错误的,所以工人要求增加工资只是一种暂时的救济,不是根本的解决办法。
他们也以为凡为工资而工作的人都是“工资的奴隶”
(wageslave),而非自由的人,要改变这种情形,除把各种大工业从资本家手中要回然后转交给国家或地方去经营外,别无其他办法。
他们以为这种办法可以使大家都享受到利益。
这是他们理想中的社会,叫作“合作联邦”
,将来总会有实现的一天。
【社会主义者的两派之(一)乌托邦派】初期的社会主义者大多希望资本家能够自我觉悟,对于劳工的状况主动加以改良。
这一派一般被称为“乌托邦派的社会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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