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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总体作为思想总体、作为思想具体,事实上是思维的、理解的产物;但是,决不是处于直观和表象之外或驾于其上而思维着的、自我产生着的概念的产物,而是把直观和表象加工成概念这一过程的产物。
整体,当它在头脑中作为思想整体而出现时,是思维着的头脑的产物,这个头脑用它所专有的方式掌握世界,而这种方式是不同于对于世界的艺术精神的,宗教精神的,实践精神的掌握的。
实在主体仍然是在头脑之外保持着它的独立性;只要这个头脑还仅仅是思辨地、理论地活动着。
因此,就是在理论方法上,主体,即社会,也必须始终作为前提浮现在表象面前”
[21]。
在马克思看来,这是一个“在研究任何历史科学、社会科学时”
,都“必须把握住”
,而且“应当时刻把握住”
[22]的问题。
认识活动中科学抽象的过程,也就是思维的建构过程。
现实的人总是以自己的概念结构来把握现实社会,并把现实社会纳入自己的理解和解释系统之中;主体是一个特殊的转化机构,一切感性、知性、理性的东西都在其中“变形”
,并被建构起来。
认识是主体借助各种中介系统(工具操作系统、概念逻辑系统)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
没有自在客体当然不会有观念客体,这是认识的客观前提;没有主体的理解、创造过程,没有概念结构对自在客体的分解过程,也不会有观念客体,观念客体总是主体对自在客体特殊地理解和把握的产物,是思维构造的产物。
这里,产生了认识运动对立的两个方面:一方面,自在客体决定着观念客体;另一方面,主体特有的生理的、经验的、知识的、实践的方式又决定着自在客体向观念客体转化的广度和深度,主体拥有对客体特定的选择、理解和解释方式。
同时,由于自在客体并不会把自己的纯粹本质表现出来,相反,假象、层次、交错的相互作用会把本质这样或那样地掩盖起来。
所以,认识从直接到间接,从外在到内在,从现象到本质,从初级本质到深刻本质的运动,并不能仅仅依靠归纳法直接从现象、经验中得到,而是要通过概念的中介关系、抽象化的过程来扬弃它们。
这就形成了思维建构的能动作用。
思维的建构也就是人在实践基础上以主体的方式对客体的能动反映过程。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人对现实社会的反映通过思维对观念客体的建构表现出来,人是通过概念、范畴、逻辑观念来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的。
在列宁看来,“认识是人对自然界的反映。
但是,这并不是简单的、直接的、完整的反映,而是一系列的抽象过程,即概念、规律等等的构成、形成过程。”
“在人面前是自然现象之网。
本能的人,即野蛮人,没有把自己同自然界区分开来。
自觉的人则区分开来了,范畴是区分过程中的梯级,即认识世界的过程中的梯级,是帮助我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
[23]因此,范畴的产生和运用是人的认识的升华,它标志着主体与客体的分化。
同时,主体与客体的分化是通过自在客体与观念客体分化的形式表现的,所谓观念客体,就是指主体在观念中通过逻辑形式所把握的客体。
人一旦把范畴关系置于主体与客体之间,思维就具有了建构的特点。
思维的建构是思维通过范畴关系或概念结构把自在客体转化为观念客体的过程。
自在客体的分化过程是在观念中进行的,也就是逻辑观念、概念结构对其分解和理解的过程,是概念结构对感性材料有序化的过程。
这一过程表现为这样的关系:自在客体→逻辑结构→观念客体。
正因为观念客体是经过逻辑结构的中介由自在客体转化而来的,因而逻辑结构就成为二者的转化器。
逻辑结构不同,对自在客体的反映也不同,具体表现为对信息输入的选择不同,加工角度和程度不同,信息被规范、被建构的方式不同,从而观念客体也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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